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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以国家税务总局金融税制考察团名义发布的报告建议,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税制。
报告指出,按现行规定,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不征营业税。而实际上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也是金融机构的营业收入,对其不征税,是导致部分银行资金运用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之一。随着我国商品经济和金融业的不断发展,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日益增加,目前内资银行的利息收入中,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所占的比例都很大,在部分银行甚至超过50%,对这部分收入不征营业税,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难以充分发挥这类资本的效益。
我国目前对金融企业在流转环节征收的是营业税。营业税是按营业额全额征税,而不是按净额(即价差)征税,更不是像增值税那样只对增值额征税。对金融企业征收营业税的弊端是,金融服务消耗的投入物所含的进项增值税额,不能得到扣除,即不允许抵扣购进品所含的增值税。实际上金融企业一方面要全额负担增值税,另一方面还负担较高的营业税。
报告建议,我国可先采取一些过渡性措施。例如,可先行降低银行业营业税负担,扩大其征收范围。同时,对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征收营业税。这样既规范了税收政策,又可以有效提高银行的资金利用率,有利于内外资银行在同等条件下公平竞争。
目前我国对一些新保险品种的征税问题还没有明确的政策取向。例如对投资连结保险这一类新险种的分红收益,还未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这与银行储蓄利息所得要纳税相比较,显得不够合理。报告就此提出,对保险业带有投资分红、投资收益性的险种,可以考虑将投资收益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另外,随着信托市场的发展和规范,如何系统地制定与信托业务特点相适应的税收政策,应尽早着手研究。(张跃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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