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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税务检查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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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15:3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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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日前出台的《税务检查准入制度》规定:税官不能随意查账,利用工作之便任意调账者将被调离税收岗位。并确定了“未经评估,不得检查”的重要原则。

    这个检查准入制度制定得好,值得各类行政执法机关效仿。执法机关大多是国家公务员或政府工作人员,其行政经费和个人薪金来自于纳税人的供养,没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就不断地骚扰纳税人,于情于理确实说不过去。

    在现实生活中,执法机关任意上门检查的现象确实不少,这里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将管理等同于检查监督,居高临下对待行政管理对象,检查成为权力的体现;另一种就与腐败挂上钩了,通过检查玩白脸黑脸勾当,让被查对象乖乖地供奉,以谋取小团体或者个人的非法利益。

    因此,北京地税的这项制度对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它不仅仅是局限于检查这项职能,还应推及对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自身定位进行变革的意义:应该将管理职能发挥的出发点和着力点放在服务于建设和完善社会公共秩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服务于各类社会、市场主体上,而不是将原来的服务主体视作对立面,从而真正实现从管制监督型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第一,行政机关在管理职能发挥过程中与管理客体之间发生和形成的关系大多属于经济法律关系,而经济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权利不能放弃、义务必须履行”。要让行政职能到位,就应该将职能充分发挥出来,把该管的“事”管起来并且管好。检查也是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赋予行政执法单位的职责,因为检查准入制度的推行就来个“行政不作为”,那又是走了另一个极端。如果行政执法对象确实有违法、违章事实,而不去检查和纠正,就是行政执法单位的失职。只要把握好“法无授权不得行”的原则,在实践中树立起“未经评估,不得检查”、“无罪推定”或“无过错推定”的思路,在保证执法在程序和实体上都合法的前提下,严格执法与检查准入不存在任何矛盾。

    第二,不希望检查准入制度演化成为另一种地方“保护伞”,我们知道现在许多执法部门(如工商行政、税务、技术监督等)都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地方干预较过去少了。但个别地方领导法治观念、大局观念并非很强,老在抱怨一些行政执法部门不听招呼、执法不讲弹性。据了解个别地区的所谓“软建办”(软环境建设办公室)已经搞了不少违反法律、法规的审批制度,以至于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职权进行正常的管理和检查还要到“软建办”报批。它既是地方规定高于法律授权的荒唐逻辑,也给个别领导违法打招呼、搞协调留出了空间,也是一种典型的“人治”代替“法治”的表现,对这种所谓的“准入制度”应该坚决废止。

    如是而言,解读检查准入制度的意义,更多的是要让权力、义务双方同样站在法律的角度上看待问题,从对检查准入制度的感性认识提升到理性思考,政府、部门、社会、个人在构建法治社会的进程中都应该承担起各自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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