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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1、 水、火、风、雹、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 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
3、 国家调整经济政策和行政指令的直接影响;
4、 三角债或者债务链造成的短期货款拖欠;
5、 其他经省地税局列举的特殊困难.
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程序
1、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必须在法定的纳税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载明延期缴纳的税种、税额、税款所属时间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以及延期缴纳税款的理由,并提供相应的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政策调整依据、货款拖欠情况说明以及开户银行当时的资金情况证明等资料。
2、 主管地税机关在收到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要严格进行审核,必要时应进行实地调查。
3、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发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由纳税人按规定如实填写,经征管人员审核,分局(所)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4、 纳税人经批准延期缴纳的,在批准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对逾期未缴纳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从期限届满的次日起,按日加收未缴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下发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限期在15日内缴纳税款;逾期仍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将应缴未缴税款连同滞纳金一并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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