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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宜用占GDP比重衡量财政收入
在我国财政收支工作中,不应该把提高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作为财政工作的重要指标来衡量,而要改善财政支出结构,缩小政府规模,建立公共财政;财政收入的规模,要以政府的事权为依据来确定,而不是以占GDP比重多少来确立。财政收入占GDP比重有三个悖论:
悖论之一:财政收入增长越快,与占GDP比重提高的距离越大
统计资料显示,财政收入占GDP比重,1978年为31.2%,1995年为10.7%。近几年虽有回升,但也不尽人意。而1978年的财政收入规模为1132.3亿元,1995年达到6242亿元,比1978年增长4.5倍。2000年全国财政收入规模更是攀高,达到15879亿元,比1978年增长13倍,但占GDP比重只有15%,不到1978年的一半。
是财政收入的增长低于GDP的增长吗?也不是。以2000年为例,GDP增幅8.9%,财政收入增幅17%,财政收入弹性系数为1.91,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为15%。
悖论之二:政府财力集中越多,感到提高占GDP比重的潜力越大
有关统计数字表明,如果包括预算外和制度外收入,2000年政府全部收入达到25033亿元,占到全部剩余产品的87.5%,留给社会的剩余产品价值只有12.5%,国民经济负担已经很重。
在政府集中财力较多的情况下,由于从数据上看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过低,感到提高财政收入占GDP比重有很大潜力。
悖论之三:中央已经集中了较多的财力,但仍感所占比重过低,还要继续集中财力以提高两个比重,其中提高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是前提和基础。由于从数字上看比重过低,就决定了后一个比重过低和还有很大潜力。1992年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总收入的39.7%,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有所提高,1997年为52.2%,2000年仍为52.2%。
二、为什么不宜用占GDP比重衡量财政收入
(一)财政收入与GDP值不对称
财政收入是入金库的收入,具有实在性。在统计上具有直接性和真实性。而GDP是按市场价格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的总称,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具有测算性、综合性和一定程度上的失实性。
首先是测算性。国内生产总值及其产业构成的资料,是由国家统计局根据不同产业的特点和资料来源,采用不同的方法计算的。有的部门以生产法计算的增加值为准,有的部门以收入法计算的增加值为准,最后将各产业部门增加值相加得到国内生产总值,这一结果是国内生产总值的标准数据。按支出法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等于最终消费、资本形成总额、货物和服务净出口之和,它与按上述方法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不相等,两者之间有统计误差。
其次是综合性。国内生产总值是一个综合性指标,它受很多因素的影响。最突出的是,1995年我国实现向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全面过渡。新旧核算体系的根本区别在于扩大了生产核算的范围,由原来的物质生产扩大到包括服务为主要内容的第三产业。而第三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较大,2000年第三产业占到GDP的32%。
统计资料的失实性。失实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是层层上报的,而国外是靠抽样调查得来的。笔者在某乡进行调查,结果该乡1998年上报的总收入为20798万元,其中工业收入为1亿元。其实,该乡并没有工业。
(二)政府收支占GDP中第三产业增加值较大
1997年,我国GDP中的第三产业增加值为24033亿元。由于我国政府规模较大,政府收支(包括预算外、制度外)达到20849亿元,占到第三产业增加值的86.7%。可以说,政府收支规模相当于第三产业的数额。这说明在GDP值中包括了政府自身的收支价值,这在计算上是合理的,但是用来衡量财政收入的比重,显然存在问题。如果不包括政府收入,GDP为52603亿元,当年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为16%,高出5%。就是说,在GDP中大约有1/3的比重是由于政府收支的计算因素形成的。如果在GDP中消除政府收支计算因素,1997年预算内收入占GDP中比重为16%,政府全部收入占其比重为39.6%。
用GDP衡量财政收支比重,一是造成严重的财政信息失真,对决策层产生极大的误导。二是造成财政收支规模的急剧膨胀。由于认为财政收入占GDP比重过低,所以从中央到地方以及财税机关,都来加大征收力度,使财政收入规模急剧膨胀。收入的快速增长,使财政支出规模也越来越大,政府规模失去了有力控制,而财政困难伴随着收入增长也越来越大。三是造成了财政收支数额的失实。由于把提高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作为财政工作的重要指标,在财政收入事实上已经达到一定极限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只能采取失实的办法来对付。
因此笔者认为,首先,我国财政收支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不应把提高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作为财政工作的重要指标,而是要改善财政支出结构;缩小政府规模;建立公共财政,财政收入的规模要以政府的事权为依据来确定,而不是以GDP比重的多少来确立。其次,我国财政制度存在三元结构,即预算内、预算外、制度外结构。要深化财政改革,应该将这种三元结构改变为以预算内收支一元为主的以少量预算外收支为辅的收支结构。第三,我国的税收工作应以依法治税为目标,而不应以单纯增收为目标。真正把税收工作转移到法制轨道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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