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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投资准则的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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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5 14: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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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游琪、汪翔)
    我国的投资准则在一些实质问题上突破了我国的传统惯例,使我国有关投资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更接近于国际惯例。特别是投资价值计提损失准备的做法,使我国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的投资活动更为稳健,增强了抗风险的能力。但是,我国投资准则与美国投资准则相比,还是存在一些差异。这些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投资成本的确定
    采用权益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投资成本与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份额的差额,准则中称为股权投资差额。该差额按准则规定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并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明细科目列示。而美国准则是将差额摊给具体资产,或单独作一项“商誉”列示。

    商誉是能为企业未来带来超额盈利能力的资源,它是企业在长期的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人们很难将其和企业的某项资产挂钩,也很难将其和企业的某一人员联系起来。只有在企业整体拍卖时,商誉才可能以货币量予以反映。但是,如果某一投资者只投资企业净资产的一部分就发生了商誉,无疑表示高誉是能够独立变现的资产,而这有悖于商誉的定义和特性。况且,投资成本大于净资产的份额,并不完全代表企业未来的创立能力,或许企业的帐面价值本身存在没有入帐的资产,或资产价值估计过低等,因而,将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资产份额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比作为商誉更合理。

    二、 权益法
    (一) 权益法的适用条件。我国投资准则对权益法采用了实质控制权和持股比例两种标准,并将长期股权投资分为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和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四种情况。准则指出,“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其中,控制除了绝对控股(50%以上)标准,还包括协议控股、协议控制财务和经营政策、在被投资单位决策机构拥有多数投票或多数成员等情况。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重大影响除了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至50%的表决权资本的情况外,还包括数量标准虽未达到20%,但可向被投资单位派出权力机构代表或管理人员,参与政策制定及存在技术依赖等其他情况。另外,当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能力受限时,即使已达到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数量标准,也可以认为不具有实质控制能力。

    在控制或影响的数量标准上(20%以上),两国准则是一致的。但美国准则更强调20%的数量标准,而我国更强调对实质性控制权的职业判断。这与我国当前上市公司的结构很有关系。我国上市公司大多数为国有企业,在这些企业股本中占大多数的国家股、法人股是不能流通的,个人股的份额又受到严格限制,使得份额低于20%,就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况比比皆是。所以,强调“实质”是适合我国国情的,该项差异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应予保留。

    (二) 权益法的中止和恢复使用。我国准则对权益法中止的条件界定在“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企业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中止权益法”。另外,准则指南中也指出,权益法下,被投资企业发生净亏损时,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价值最多减至零,当被投资企业开始取得盈利时,首先要按未确认的投资损失份额恢复帐面价值。

    可见,我国准则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权益法中止和恢复使用,但也表达了相同的意思,只是美国准则的阐述更加明确。

    (三) 投资帐面价值的调整
    投资帐面价值的调整包括投资损益的确认和期末计价。这部分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投资损益确认的基数。准则指南中指出:“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份额确认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时,不包括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如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某些企业实现的净利润中提取的一定比例的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

    两国投资损益确认的基数有差别。在同一情况下,由我国准则计算的公司投资收益要大于用美国准则计算的数额,因为用美国准则确认的投资基数少了未实现公司间利润这一块。如果投资公司为母公司,因为合并报表的“投资收益”最终抵销,两国编制的合并报表相同;如果投资公司仅是参股,那么用我国准则编制的投资公司利润表就被粉饰了,因为投资收益被不合理地夸大了。但从我国目前国情来看,这个差异是情有可原的。国内现在关联方交易还较混乱,公司间未实现利润的计算还很不准确。如果将其从损益基数中减去,就为随意冲减损益提供了制度上的可能性。所以,从目前的状况看,保留这项差异是利大于弊。但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规范,这项差异是应该消亡的。

    另外,美国在确认损益基数时,还要扣除被投资者的优先股利。由于我国现在还不存在优先股利,这项差异是不可避免的。

    2、投资帐面价值减损的确认。这一方面的差异首先体现在对投资的分类上。我国投资准则在划分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的基础上,再按性质进行相应的分类,如长期债权投资按还本付息方式的分类。准则还兼顾了投资目的影响,明确指出短期投资应当符合两个条件:(1)在公开市场上交易并有明确市价;(2)以投资作为剩余资金的存放形式,并保持其流动性和盈利性。而美国准则直接以经营者的意图将可上市证券分为流动和非流动两类。这项差异照顾了我国的特点。因为我国的资本市场还不够发达,资本流动不通畅,常常会发生有价无市的情况。新准则的分类更利于被实务界接受。

    其次,我国准则规定短期投资的期末计价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在具体计价时,可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分别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计算。如果某项短期投资比较重大,则应按单项投资为基础计价。美国准则指出在处理流动有价证券的暂时性下跌时,要通过对比总成本和总市价来确定它对有价证券价值总额的影响。一般而言,单项比较法比类别比较法和总额比较法更稳健,而复杂程度正好相反。可见,我国准则的要求更高,也更合理。

    其三,对于短期投资持有损益,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应于收到时直接冲减短期投资的帐面价值。但美国准则将短期投资持有损益列作投资损益反映在损益表中。笔者以为短期投资的目的不在于持有而在于处置以获取价差,因此,持有损益的反映并不是企业管理的重点,于收到时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而冲减短期投资的帐面价值体现了企业进行短期投资的目的和管理的重点;同时,短期投资持有时间短,市价波动较大,将现金股利收入或利息收入的取回视同投资的取回,从而使短期投资保持较低的帐面价值,这于短期投资期末计价采用成本市价敦低法的结果一样,而且,对于我国目前上市企业的报表盈利普遍较高的现实来说,将短期投资的持有收益冲减帐面价值的做法,对于纠正目前上市公司报表收益不够稳健的现状,促进企业向理性化方向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因此,我国对于短期投资持有收益的做法更加合理。

    3、投资的划转和出售。准则指南将投资的划转分为两类。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时,应按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两者帐面余额的差额冲减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划转短期投资时,也是按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两者帐面余额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美国准则在处理流动与非流动有价证券之间的转换时,不分类别,只要转换是在市价低于成本时进行的,就要确立新的成本基础,并且将视同已实现损失冲抵本期收益。显然,我国准则更合理。因为对于随时准备变现的短期证券而言,只有证券变卖后的收益才是真实的收益。

    在处理有关投资的出售时,我国准则对短期投资的处置和美国相似,即按所收到的处置收入与短期投资帐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不结转已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而在处理长期投资时,我国准则略有不同,即除了将收入与帐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外,还要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美国准则中计价准备帐户的调整是在资产债表日以调整分录的形式进行的。

    总之,新的投资准则和旧准则相比,更好地照顾了中国特色,又和国际上的做法保持了相当的一致性。但同时也应看到,准则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例如:在清算股利的问题中,准则给出了以后年度投资企业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投资成本的公式:

    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企业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企业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的投资成本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上式中,“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让人难以理解。因为持股比例在各年之间是极有可能发生变化的,公式中的“持股比例”到底是指哪一年的,还是平均的持股比例?准则没有说清楚,给实际操作带来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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