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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版证券交易讲义:第五章经纪业务相关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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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3 15: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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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经纪业务相关实务
第一节 股票网上发行
一、网上发行的概念和类型(掌握)
(一)网上发行的概念
股票网上发行是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新股发行主承销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销售,投资者通过证券营业部交易系统进行申购的发行方式。
股票网上发行方式的基本类型有网上竞价发行和网上定价发行。
在我国,绝大多数股票采用了网上定价发行。
网上发行具有以下优点:
1.经济性。
2.高效性。
(二)网上发行的类型
网上竞价发行和网上定价发行
1.网上竞价发行(招标购买方式)
国际证券界通行做法:是一种由多家承销机构通过招标竞争确定证券发行价格,并在取得承销权后向投资者推销证券的发行方式,也称招标购买方式。
在我国,新股网上竞价发行是指主承销商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以自己作为唯一的卖方,按照发行人确定的底价将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输入其在证券交易所的股票发行专户;投资者则作为买方,在指定时间通过证券交易所会员交易柜台,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及限购数量,进行竞价认购的一种发行方式。
主承销商:唯一卖方,按照发行人确定的底价
投资者:买方,不低于底价和限购数量
优点:经济性、高效性、市场性、连续性。
缺点:股价容易被机构大资金操纵。
2.网上定价发行
新股网上定价发行是事先规定发行价格,再利用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来发行股票的发行方式,即主承销商利用交易系统,按已确定的发行价格向投资者发售股票。
新股网上定价发行与网上竞价发行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两点:

网上定价发行
网上竞价发行
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不同
事先确定价格
事先确定发行底价,由发行时竞价决定发行价
认购成功者的确认方式不同
抽签决定
价格优先、同等价位时间优先原则决定

其他发行方式:
2000年以后,我国新股发行出现过多种形式,上网定价发行、网上累计投标询价发行、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法人配售相结合方式、向二级市场投资者按市值配售等。网上累计投标询价发行、网上定价市值配售属于网上定价发行模式。
自2005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制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应通过向询价对象(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机构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1)询价分为两个阶段
初步询价:确定价格区间。
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累计投标询价完成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将其余股票以相同的价格按照发行公告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
2)2006年5月1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公司共同发布《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2006年5月2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公司共同发布《沪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从这两个文件规定的内容看,主要是采用了新股发行现金申购制度。
2006年9月,中国证监会公布并开始实施《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按照该办法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询价也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首次发行的股票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从这些规定看,现行的股票发行仍然属于定价发行。
根据现行制度规定,新股资金申购网上发行与网下配售股票同时进行。对于通过初步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均按照定价发行方式进行。对于通过网下累计投标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按询价区间的上限进行申购。网下累计投标确定发行价格后,资金解冻日网上申购资金解冻,中签投资者将获得申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及未中签部分的申购余款。
二、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程序
(一)基本规定(掌握)
1.申购单位及上限。(上海1000股,深圳500股)
上交所:1000股~9999.9万股但不超过当次社会公众股上网发行总量的1‰(1000股的整数倍)
深交所:500股~999 999 500股(500股的整数倍)
2.申购次数
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每只新股发行,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交易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新股申购一经交易所交易系统确认,不得撤销。
3.申购配号
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行,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单位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
4.资金交收
结算参与人应使用其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并应保证其资金交收账户在最终交收时点有足够资金用于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
如果结算参与人发生透支申购(即申购总额超过结算备付金余额)的情况,则透支部分确认为无效申购。
(二)操作流程(5步)(掌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发行申购资金冻结时间为3个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发行申购资金冻结时间设计为4个交易日,但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申请,也可以缩短为3个交易日。因此,下面说明申购资金冻结3个交易日的流程。
1.投资者申购。申购当日(T+0日),投资者在指定的申购时间内,根据发行人发行公告规定的发行价格和申购数量缴足申购款,进行申购委托。已开立资金账户但没有足够资金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之前(含该日),根据自己的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尚未开立资金账户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之前(含该日)开立资金账户,并根据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
2.申购资金冻结、验资及配号。申购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T+1日),由中国结算公司的分公司进行申购资金冻结处理。16:00前(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15:00前),申购资金须全部到位。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并按以下办法配售新股:
(1)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该次股票上网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2)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该次股票发行量时,则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号码,每一中签号码认购一个申购单位新股。
3.摇号抽签、中签处理(T+2日)。如果有效申购总量大于该次股票发行量,主承销商将于申购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日)组织摇号抽签,公布确定的发行价和中签率,并按规定进行中签处理。
4.申购资金解冻(T+3日)。主承销商公布中签结果,中国结算公司对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款予以解冻,并按规定进行新股认购款划付,即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上扣收新股认购款项,再划付给主承销商。申购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办理划转事宜。
5.结算与登记。主承销商在收到中国结算公司划转的认购资金后,依据承销协议将该款项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网上发行结束后,中国结算公司完成上网发行新股股东的股份登记。
【注意】T+0日申购,T+1日申购资金冻结、验资及配号,T+2日摇号抽签、中签处理,T+3日申购资金解冻。
(三)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衔接
1.发行公告的刊登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发行申购日一个交易日之前刊登网上发行公告,可以将网上发行公告与网下发行公告合并刊登。
2.已经参与网下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网上申购。(新增)
3.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回拨
发行人可以进行网上发行数量与网下发行数量的回拨。如作回拨安排,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申购资金验资当日通知证券交易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证券交易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进行回拨处理。
4.网下股份登记
网下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向中国结算公司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股权登记,中国结算公司在其材料齐备的前提下2个交易日内完成登记。网上与网下股份登记完成后,中国结算公司将新股股东名册交予发行人。
(四)网上增发新股的申购
增发新股是已经上市的股份公司再次向社会发行股票。增发新股也可以采用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网上增发新股申购的一般操作程序与新股网上发行申购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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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3 15: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节 分红派息、配股及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一、分红派息(掌握)
分红派息主要是上市公司向其股东派发红利和股息的过程,也是股东实现自己权益的过程。
分红派息的形式主要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
董事会确定方案,股东大会审议。
目前,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分红派息,主要是通过中国结算公司的交易清算系统进行的,投资者领取红股、股息无需办理其他申领手续,红股、股息由交易清算系统自动派到投资者账上。
下面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例,说明上市证券分红派息的操作流程。
(一)A股现金红利派发日程安排
1.申请材料送交日(T-5日前)。证券发行人在实施权益分派公告日5个交易日前,要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核准答复日(T-3日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公告日3个交易日前审核申报材料并做出答复。
3.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告申请日(T-1日前)。证券发行人接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核准答复后,应在确定的权益登记日3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信息披露。
4.公告刊登日(T日)。证券发行人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实施权益分派的公告。
5.权益登记日(T+3日)。证券发行人应确保权益登记日不得与配股、增发、扩募等发行行为的权益登记日重合,并确保自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申请表之日至权益登记日期间,不得因其他业务改变公司的股本数或权益数。
6.除息日(T+4日)。
7.发放日(T+8日)。证券发行人要确保在现金红利发放日前的第二个交易日16:00前,将发放款项汇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收到相应款项后,在现金红利发放日前的第一个交易日闭市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现金红利款项划付给指定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可在发放日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A股投资者,其持有的现金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不计息。一旦投资者办理了指定交易,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结算系统自动将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付给指定的证券公司。
(二)B股现金红利派发日程安排
1.申请材料送交日为T-5日前。
2.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核准答复日为T-3日前。
3.向交易所提交公告申请日为T-1日前。
4.公告刊登日为T日。
5.最后交易日为T+3日。
6.权益登记日为T+6日。
7.现金红利发放日为T+11日。
未办理指定交易A、B股投资者,现金红利由结算公司保管,不计息。
(三)A股送股日程安排
1.申请材料送交日为T-5日前。
2.结算公司核准答复日为T-3日前。
3.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告申请日为T-1日前。
4.公告刊登日为T日。
5.股权登记日为T+3日。
(四)B股送股日程安排
1.申请材料送交日为T-5日前。
2.结算公司核准答复日为T-3日前。
3.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告申请日为T-1日前。
4.公告刊登日为T日。
5.最后交易日为T+3日。
6.股权登记日为T+6日。
二、配股缴款
股东配股缴款的过程既是公司发行新股筹资的过程,也是股东行使优先认股权的过程。
(一)配股权证及其派发、登记
配股权证是上市公司给予其老股东的一种认购该公司股份的权利证明。
在现阶段,我国A股的配股权证不挂牌交易,不允许转托管。
配股权证的派发程序与分红派息中红股的派发过程基本一致。中国结算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配股方案中的配股比例,按照配股除权登记日登记的股东持股数增加其配股权证。
(二)认购配股缴款的操作流程(掌握)
目前,配股是利用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来实施的。
1.上海证券交易所配股操作流程
(1)证券交易所按上市公司的送配公告,在股权登记日闭市后根据每个股东股票账户中的持股量,按照无偿送股比例,自动增加相应的股数并主动为其开立配股权证账户,按有偿配股的比例给予相应数量。
(2)配股缴款期限内,承销商确定一个交易席位代理上市公司作为买入方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统一的证券代码申报买入配股权证。
(3)证券公司的营业网点均可按照上市公司公告中的配股价格受理投资者的配股认购缴款业务。操作方法同柜台接受委托买入股票。
(4)由于是申报卖出,因此证券交易所利用电脑交易撮合系统的控制卖空的功能,即可判别客户拥有配股权证的数量,一旦确认即可撮合成交。
(5)每日闭市后,配股缴款自动纳入清算系统,同其他证券交易的清算资金同步划拨,最后集中划入承销商的买方席位。
(6)在配股权证缴款期结束后,由承销商将配股缴款集中划付给上市公司,完成整个配股缴款工作。
(7)按照有关规定,在配股缴款过程中,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交易费用。
申报账户的配股数量小于或等于证券公司的可配股总数,且小于或等于该账户的可配股数量,则按申报数量确认,否则配股无效。
2.深圳证券交易所配股操作流程
(1)在股权登记日(R日)收市后,证券营业部接收股份结算信息库中的配股权证数据,即证券营业部根据每个股东股票账户中的持股量,按配股比例给予相应的权证数量。
(2)配股认购于R+1日开始,认购期为5个工作日。逾期不认购,视同放弃。上市公司(或保荐机构)在配股缴款期内应至少刊登3次《配股提示性公告》。投资者可以多次申报,可以撤单,如超过配股数量,超过部分不予确认(与上交所相同)。配股发行不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
(3)配股缴款结束后(即R+7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恢复交易。
三、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熟悉)
召开股东大会的上市公司要提前30天刊登公告,在公告中说明是否要进行网络投票。
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涉及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重大资产重组、以股抵债、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等,公司还应在股权登记日后3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为流通股股东提供不少于5个交易日(含股东大会当日)的网络投票时间。
(一)沪、深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基于交易系统,投资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基于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资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也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投票。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其操作类似于新股申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投资者需申请密码,并要在互联网注册,然后通过交易系统激活。
上交所、深交所的网络投票要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投票代码
专用投票代码
36+原证券代码后四位
买卖方向
买入
买入
申报价格
代表议案
代表议案
申报股数
1同意 2反对 3弃权(选举票数超1亿,现场表决)
(不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1同意 2反对 3弃权
表决申报
表决不得撤单,对同一议案不能多次表决申报,多次表决申报,以第一次为准
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表决结果
单项议案的表决申报优先于议案组、议案组的表决申报优于全部申报


(二)中国结算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
中国结算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基于互联网。
第一步,自行在网上注册,取得系统实时配发的网上用户名和身份确认码,并选择股票托管的证券公司等身份验证机构。
第二步,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到身份验证机构柜台办理身份验证手续,以激活其网上用户名。只有通过身份验证后,投资者才可参与有关网络服务。系统对投资者办理身份验证与进行网络投票不收取任何费用。
网络投票的流程:
(1)登录网站www.chinaclear.cn
(2)输入网上用户名、密码及附加码。
(3)点击“投票表决”下的“网上行权”。
(4)浏览股东大会列表,选择具体的投票参与方式。
(5)进行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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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3 15: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节 基金、权证和转债的相关操作
一、开放式基金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
证券投资基金按照其设立后规模是否允许变动,可以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设立后规模不变,因此它可以像股票那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开放式基金设立后其规模可以变化,这种变化一般是通过投资者对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实现的。一般情况下,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是在场外进行的,即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2005年7月1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同年7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由此,我国开放式基金场内的认购、申购与赎回开始施行。
(一)基金份额的认购
投资者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应使用上海市场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基金募集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接收认购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撮合交易时间和大宗交易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在行情发布系统中的“最新价”栏目揭示每份基金份额的面值。基金管理人可按认购金额分段设置认购费率,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
投资者认购申报时采用“金额认购”方式,以认购金额填报数量申请,买卖方向只能为“买”。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公司确定并公告。在最低认购金额基础上,累加认购申报金额为100元或其整数倍,但单笔申报最高不得超过99 999 900元。
在同一认购日可进行多次认购申报,申报指令可以更改或撤销,但认购申报已被受理除外。
(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上海证券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的撮合交易时间内,接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申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在申购、赎回时间,在行情发布系统中的“最新价”栏目揭示前一交易日每百份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提前1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停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暂停期结束后,可以向交易所重新申请开放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
申购、赎回时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以申购金额填报数量申请,以赎回份额填报数量申请。
“申购”对应“买入”,“赎回”对应“卖出”。申购、赎回的成交价格按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确定。由于申报价格栏不能空白,故约定始终都填写为“1元”。
最低申购金额及赎回份额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公告。在最低申购金额的基础上,累加申购金额为100元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能超过99999 900元;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为整数份,但最高不能超过99 999 999份。
同一交易日可进行多次申购或赎回申报,申报指令可以更改或撤销,但申报已被受理除外。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申购、赎回申报申请直接转发给中国结算公司,并由中国结算公司负责校验。投资者申购(赎回)后所得的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由中国结算公司予以确认。
(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投资者可将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不同会员营业部之间进行转指定,也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系统和场外系统之间进行跨市场转托管。
在开放式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投资者可以申请办理转托管,但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特殊情形可能影响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基金份额,不能申请转托管。
投资者申请将基金份额转出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系统的,T日日终,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处理转托管申报。对于合格转托管申报数据,记减投资者上海证券账户基金份额,同时相应记增其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份额。
投资者申请将基金份额转入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系统的,T日日终,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处理转托管申报。对于合格转托管申报数据,记减上海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份额,同时相应记增其上海证券账户基金份额。
转入转出程序:T日申请—T+1日数据反馈—T+2日查询
二、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认购、交易、申购和赎回(熟悉)
上市开放式基金是在原有的开放式基金运作模式的基础上,增加了交易所发售、申购、赎回和交易的渠道。其主要特点有:
第一,基金的发售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同时进行,交易所采用上网发行方式,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沿用原有的柜台销售方式。
第二,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投资者可以选择在交易所交易系统以撮合成交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也可以选择在交易所交易系统、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以当日收市后的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第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认购、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中国结算公司深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可通过证券营业部向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卖出或者赎回,卖出按股票交易方式以电子撮合价成交,赎回则按当日收市的基金份额净值成交。
第四,利用跨系统转托管可以实现基金份额在场内与场外之间托管场所的变更。
(一)发售
1.交易所系统认购以份额为单位(以基金份额为单位),场外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他代销机构认购的)按照金额认购(以元为单位)。
2.投资者通过交易所的各会员营业网点报盘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所有委托一经确认不得撤销。投资者在同一交易日内可以进行多次认购。
3. 认购量:最小1000份,最大99 999000份(每笔认购量必须为1000或其整数倍)。
4.基金募集期内,所有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将被冻结。
(二)开放与上市
1.基金合同生效后即进入封闭期,封闭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
2.封闭期内,基金不受理赎回。基金开放日应为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上市开放式基金的上市首日须为基金的开放日。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上市首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三)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上市开放式基金采取“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报,赎回以份额申报。场内申购申报单位为1元人民币,赎回申报单位为1份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按申购金额分段设置申购费率,场内赎回为固定赎回费率,不可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申购、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
1.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依据基金管理人给定的申购费率,以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采用外扣法,计算投资者申购所得基金份额。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零碎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外扣法”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教材例题】某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1万元申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假设管理人规定的申购费率为1.50%,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10000÷(1+1.5%)=9852.22(元)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9852.22÷1.0250=9611.92(份)
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611份,不足1份部分的申购资金零头返还给投资者。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1.0250=9851.28(元)
退款金额=10000-9851.28-147.78=0.94(元)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申购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0元,可得到9611份基金单位,并得到返还的申购资金零头0.94元。
2.申购、赎回流程。
(1)T日,场内投资者以深圳证券账户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基金申购、赎回申请。
(2)T日日终,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当日全部场内申购、赎回申报数据传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T日晚对申报赎回的份额做冻结处理;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依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当日单位份额净值,对当日场内及场外申购、赎回数据一并进行处理,生成申购、赎回交易待确认数据传送基金管理人。
(3)T+1日,中国结算公司深圳证券登记系统根据场内申购、赎回的确认数据在投资者的深圳证券账户中进行基金份额过户登记处理,并生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交易回报数据发送相关证券经营机构席位。
(4)自T+2日起,投资者申购份额可用;T+N日(N为基金管理人事先约定的赎回资金交收周期,2≤N≤6),赎回资金可用。
另外,投资者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以投资者的深圳证券账户记载,登记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中,托管在证券营业部;深圳证券账户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证券营业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卖出或赎回。如果投资者是通过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将以投资者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记载,登记在中国结算公司TA系统中,托管在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处;开放式基金账户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申报赎回,但不可卖出。
(四)交易
1.上市开放式基金在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与封闭式基金基本相同,具体内容有:买入上市开放式基金申报数量应当为100份或其整数倍,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开放式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执行。
2.投资者可在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各交易所会员单位的营业网点报盘买入和卖出上市开放式基金。
3.在日常交易中,上市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A股、债券等上市证券合并办理资金清算与交收。
4.T日买入基金份额自T+1日开始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卖出或赎回。
(五)转托管
1.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包含两种类型: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2.投资者拟将托管在某证券营业部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转托管到其他证券营业部,可通过系统内转托管办理。
3.投资者如需将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TA系统(基金份额由证券营业部转托管到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或将登记在TA系统中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由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转托管到证券营业部),应办理跨系统转托管手续。
4.系统内转托管:T日投资者申请转出——T日转出申报——T日晚结算公司向转出转入方发送转托管数据——T+1日可卖出(在营业部之间)。
5.跨系统转托管:T日向转出方申请——发送数据——T+1日TA系统将处理结果发销售机构——T+2日投资者可赎回。
三、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认购、交易、申购和赎回(熟悉)
1.投资者在ETF募集期间,认购ETF的方式有场内现金认购(网上)、场外现金认购(网下)、网上组合证券认购和网下组合证券认购。
2.账户:中国结算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
3.投资者有两种方式参与证券交易所ETF的投资:一是进行申购和赎回;二是直接从事买卖交易。
4.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所ETF的申购和赎回,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
申购:可以用一篮子股票和少量现金——基金份额
赎回:可以用基金份额——一篮子股票和少量现金
买卖:投资者从事基金份额的买卖交易,适用证券交易所有关基金买卖申报、竞价、成交、涨跌幅等规定。买卖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实行10%的涨跌幅限制。
5.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买卖、申购、赎回ETF的基金份额时,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赎回;
(2)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赎回,但不得卖出;
(3)当日赎回的证券,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用于申购基金份额;
(4)当日买入的证券,同日可以用于申购基金份额。
四、权证的交易与行权(熟悉)
【补充】权证是一种有价证券,投资者付出权利金购买后,有权利在某一特定期间(或特定时点)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者出售标的证券。其中:发行人是指上市公司或证券公司等机构;标的证券可以是个股、基金、债券、一篮子股票或其它证券,是发行人承诺按约定条件向权证持有人购买或出售的证券。
(一)权证的交易
1.投资者应使用在中国结算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A股账户)办理权证的认购、交易、行权等业务。单笔权证买卖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万份,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权证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的整数倍。
2.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卖出。
3.权证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按下列公式计算:
1)权证涨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当日涨幅价格-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125%×行权比例
2)权证跌幅价格=权证前一日收盘价格-(标的证券前一日收盘价-标的证券当日跌幅价格)×125%×行权比例
4.权证上市首日开盘参考价,由保荐机构计算;无保荐机构的,由发行人计算,并将计算结果提交证券交易所。
5.证券交易所在每日开盘前公布每只权证可流通数量、持有权证数量达到或超过可流通数量5%的持有人名单。
6.在权证交易中,禁止的事项有:权证发行人不得买卖自己发行的权证;标的证券发行人不得买卖标的证券对应的权证;禁止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权证交易活动,获取不正当利益;禁止任何人直接操纵权证价格;禁止任何人通过操纵标的证券价格影响其对应权证的价格;禁止任何人通过操纵权证价格影响其对应的标的证券价格。
7.标的证券停牌的,权证相应停牌;标的证券复牌的,权证复牌。证券交易所根据市场需要有权暂停权证交易。
8.已上市交易的权证,合格机构可创设同种权证。
9.权证存续期满前5个交易日,权证终止交易,但可以行权。
(二)权证的行权
权证持有人行权的,应委托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的会员)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申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权证行权的申报数量为100份的整数倍。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权证行权以份为单位进行申报。
当日行权申报指令,当日有效,当日可以撤销。当日买进的权证,当日可以行权。当日行权取得的标的证券,当日不得卖出。
权证行权采用现金方式结算的,权证持有人行权时,按行权价格与行权日标的证券结算价格及行权费用之差价,收取现金。其中,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为行权日前10个交易日标的证券每日收盘价的平均数。采用现金结算方式行权且权证在行权期满时为价内权证的,发行人在权证期满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未行权的权证持有人自动支付现金差价。
【补充】价内权证: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权证行权价格低于标的证券结算价格的认购权证;或者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低于权证行权价格的认沽权证。当出现价内权证的时候,行权可以获利。
权证行权采用证券给付方式结算的,认购权证的持有人行权时,应支付以行权价格及标的证券数量计算的价款,并获得标的证券;认沽权证的持有人行权时,应交付标的证券,并获得以行权价格及标的证券数量计算的价款。采用证券给付结算方式行权且权证在行权期满时为价内权证的,代为办理权证行权的证券经纪商应在权证期满前的5个交易日提醒未行权的权证持有人权证即将期满,或按事先约定代为行权。也就是说,投资者可选择自行申报行权,或于权证到期前委托证券经纪商代为办理行权。
权证行权时,标的股票过户费为股票过户面额的0.05%。
五、可转换债券转股(熟悉)
可转换债券是指其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按一定比例或价格将之转换成一定数量的另一种证券的债券。可转换债券通常是转换成普通股票,当股票价格上涨时,可转换债券的持有人行使转换权比较有利。
(一)可转债“债转股”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证券交易所设置“债转股”申报代码和简称。申报方向为卖出,价格为100元,单位为手,1手为1000元面额。
(二)可转债“债转股”需要规定一个转换期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结束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而具体转股期限应由发行人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及公司财务情况确定。在转换期中,可转债的交易照常进行。
(三)可转债持有人可将本人证券账户内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发行公司的股票
每次申请转股的可转债面值数额必须是1手(1000元面额)或1手的整数倍,转换成股份的最小单位为1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转股申报,不得撤单。
(四)可转债的买卖申报优先于转股申报
即“债转股”的有效申报数量以当日交易过户后其证券账户内的可转债持有数为限。也就是当日“债转股”按账户合并后的申请手数与可转债交易过户后的持有手数比较,取较小的一个数量为当日“债转股”有效申报手数。
(五)可转债转换成发行公司股票的股份数(股)的计算公式
可转债转换股份数(股)=(转债手数×1000)/当次初始转股价格
初始转股价格可因公司送红股、增发新股、配股或降低转股价格时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公司应予以公告。若出现不足转换1股的可转债余额时,在T+1日交收时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公司以现金兑付。
(六)即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
当日(T日)转换的公司股票可在T+1日卖出。非交易过户的可转债在过户的下一个交易日方可进行转股申报。
(七)其他事项
当可转债出现赎回、回售等情况时,按公司发行可转债时约定的有关条款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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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3 15: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节 代办股份转让
一、代办股份转让的概念和业务范围(掌握)
(一)代办股份转让的概念
所谓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非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因此,从基本特征看,这种股份并没有在证券交易所挂牌,而是通过证券公司进行交易。在这项业务中,提供股份转让业务的证券公司是主办券商。
投资者参与股份转让,应当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现阶段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的股票,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原STAQ、NET系统挂牌的公司和退市公司;二是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的挂牌公司。
【补充资料】1990年12月5日,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STAQ系统)正式开始运行。STAQ系统是一个基于计算机网络进行有价证券交易的综合性场外交易市场。系统中心设在北京,连接国内证券交易比较活跃的大中城市,为会员公司提供有价证券的买卖价格信息以及结算等方面的服务,使分布在各地的证券机构能高效、安全地开展业务。
STAQ系统本身属于非赢利性的会员制组织,全体会员大会是系统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大会选举理事会。STAQ系统的日常事务由执行委员会主持。在当时,STAQ系统的建立,推动了全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便于异地证券机构间的沟通。STAQ系统在交易机制上普遍采用了做市商制度,在市场组织上采取了严格自律性管理方法。
1992年7月1日法人股流通转让试点在STAQ系统开始试运行,开创了法人股流通市场。NET系统是由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简称中证交)开发设计,并于1993年4月28日投入试运行的。该系统中心设在北京,利用覆盖全国100多个城市的卫星数据通讯网络连接起来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为证券市场提供证券的集中交易及报价、清算、交割、登记、托管、咨询等服务。NET系统由交易系统、清算交割系统和证券商业务系统这三个子系统组成。
当时,在NET系统进行交易的只有中兴实业、东方实业、建北集团、广州电力、湛江供销、广东广建和南海发展等7只股票,市场规模较小。按有关规定,凡具备法人资格且能出具有效证明的境内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均可用其依法可支配的资金,通过一个NET系统证券商的代理,参与法人股交易。由此在全国形成了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和STAQ、NET两个计算机网络构成的“两所两网”的证券交易市场格局。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STAQ和NET两个交易系统日益萎缩,上市公司效益也不尽人意。
1999年9月9日,这两个系统停止运行。
(二)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范围
1.主办业务范围
(1)对拟推荐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辅导,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股份转让公司挂牌前,主办券商应完成初次辅导。
(2)办理所推荐的股份转让公司挂牌事宜。包括向协会提交推荐文件,办理所推荐公司股权确认,确定及调整所推荐公司的股份转让方式等。
(3)发布关于所推荐股份转让公司的分析报告。包括在挂牌前发布推荐报告,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发布对定期报告的分析报告,以及在董事会就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发布分析报告,客观地向投资者揭示公司存在的风险。
(4)指导和督促股份转让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5)对股份转让业务中出现的问题,依据有关规则和协议及时处理并报协会备案,重大事项应立即报告协会。
(6)根据协会要求,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
(7)协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代办业务范围
(1)开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
(2)受托办理股份转让公司股权确认事宜。
(3)向投资者提示股份转让风险,与投资者签订股份转让委托协议书,接受投资者委托办理股份转让业务。
(4)根据协会或相关主办券商的要求,协助调查指定事项。
(5)协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总结】
1.主办业务:辅导、股份挂牌事宜、发布所推荐股份分析报告、指导和督促信息披露、问题处理,协助调查、其他事项。
2.代办业务:开设账户、股权确认、提示风险、协助调查、其他事项。
二、代办股份转让的资格条件
(一)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应具备的条件(熟悉)
1.具备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资格,遵守协会自律规则,按时缴纳会费,履行会员义务。
2.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或比照综合类证券公司运营1年以上。
3.同时具备承销业务、外资股业务和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
4.最近年度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补充】净资产与净资本的区别
净资产,它是属企业所有,并可以自由支配的资产,即所有者权益。净资产=资产-负债。
净资本,它是衡量证券公司资本充足和资产流动性状况的一个综合性监管指标,是证券公司净资产中流动性较高、可快速变现的部分,它表明证券公司可随时用于变现以满足支付需要的资金数额。通过对证券公司净资本情况的监控,监管部门可以准确及时地掌握证券公司的偿付能力,防范流动性风险。
5.经营稳健,财务状况正常,不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6.最近2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最近年度财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
8.设置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管理部门,由公司副总经理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该项业务的日常管理,至少配备2名有资格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和证券交易业务的人员,专门负责信息披露业务,其他业务人员须有证券业从业资格。
9.具有20家以上的营业部,且布局合理。
10.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
11.具备符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技术系统。
12.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股份转让公司委托代办转让应具备的条件
只能委托1家证券公司办理股份转让,并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代办转让的股份仅限于股份转让公司在原交易场所挂牌交易的流通股份。
对于《指导意见》施行前已退市的公司,在《指导意见》施行后15个工作日内未确定代办机构的,由证券交易所指定临时代办机构。临时代办机构应自被指定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开始为退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的转让提供代办服务。
三、代办股份转让的基本规则(掌握)
股份转让公司的股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确认、登记和托管后方可进行股份转让。这些工作由股份转让公司负责办理。股份转让公司的股份持有者办理股份重新登记和托管时,应按规定向办理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在重新确认股份后,股份转让公司应向股份持有人出具股份确认书。股份转让公司已确认的、可进行股份转让的股份应当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并且托管后方可开始转让。
投资者参与股份转让,应当委托证券公司营业部办理。委托方式可采用柜台委托、电话委托、互联网委托等。投资者委托指令以集合竞价方式配对成交。证券公司不得自营所主(代)办公司的股份。
(一)代办股份转让的方式
股份转让的转让日根据股份转让公司质量,实行区别对待,分类转让。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股份转让公司,股份实行每周5次(周一至周五)的转让方式:
1.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股东权益为正值或净利润为正值。
3.最近年度财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发表意见。
不能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股份转让公司,股份实行每周3次的转让方式,为每周星期一、星期三、星期五。
由证券交易所指定主办券商的退市公司,未与主办券商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或不履行基本信息披露义务的退市公司,其股份实行每周星期五转让1次的方式。退市公司如与主办券商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且披露经审计的最近年度财务报告,其股份可调整为每周转让3次的方式。
股份转让的委托申报时间为转让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之后进行集合竞价配对成交。股份转让以“手”为单位,1手等于100股。申报买入股份,数量应当为1手的整数倍。不足1手的股份,只能一次性申报卖出。股份转让价格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前一转让日转让价格的5%。证券公司在代办转让业务中可以接受投资者的限价委托,但不得接受全权委托。
(二)代办股份转让的价格确定原则
转让撮合时,以集合竞价确定转让价格,其确定原则依次是:
1.在有效竞价范围内能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位。
2.如果有两个以上价位满足前项条件,则选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价位:
(1)高于该价位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位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2)与该价位相同的买方或卖方的申报全部成交。
3.如果有两个以上的价位满足前项条件,则选取离上一个转让日成交价最近的价位作为转让价。
股份每周转让5次的公司,信息披露参照上市公司标准执行;股份每周转让3次的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必须公布经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
四、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熟悉)
2006年1月16日,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试点。
(一)股份报价转让与其他方式的不同之处
股份报价转让与原有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股份转让和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股票交易的不同:

股份报价转让
代办股份转让
证交所的股票交易
挂牌公司属性不同
中关村科技园区未公开发行股份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未上市的公司
上市公司
转让方式不同
委托证券公司报价
              (股份报价转让不提供集中撮合成交服务。)
集合竞价
连续竞价
信息披露标准不同
低于上市公司标准
参照上市公司标准
上市公司标准
结算方式不同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
多边净额结算
多边净额结算

【补充】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方式指中国结算公司不作为共同交收对手方,并对结算参与人多笔应收应付不做轧差处理,同一笔交易不拆分交收。
(二)股份报价转让业务
根据2009年7月6日起施行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的规定,股份报价转让业务主要体现在股份挂牌、股份转让、主办券商和信息披露等几个方面。
1.股份挂牌。
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司”)申请股份在代办系统挂牌,须委托一家主办券商作为其推荐主办券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推荐。这里的主办券商是指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授予的代办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申请股份挂牌的非上市公司应与推荐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协议。非上市公司在股份挂牌报价前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办理全部股份的集中登记。初始登记的股份,托管在主办报价券商处。
2.股份转让。
(1)一般规定。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应持有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须委托主办券商办理。投资者卖出股份,须委托代理其买入该股份的主办券商办理。如需委托另一家主办券商卖出该股份,须办理股份转托管手续。
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30-11:30,13:00-15:00。
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应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2)委托。
投资者委托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委托当日有效。三种委托均可撤销,但已经报价系统确认成交的委托不得撤销或变更。
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每笔委托股份数量应为3万股以上。投资者证券账户某一股份余额不足3万股的,只能一次性委托卖出。股份的报价单位为“每股价格”。报价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3)申报。
(4)成交。
(5)结算。股份和资金的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确认结果办理主办券商之间股份和资金的清算交收;主办券商负责办理其与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为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提供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服务。
(6)报价和成交信息的发布。
(7)暂停和恢复转让。挂牌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主办券商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其申请材料的下一报价日起暂停其股份转让,直至股票发行审核结果公告日。挂牌公司涉及无先例或存在不确定性因素的重大事项需要暂停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券商应暂停其股份报价转让,直至重大事项获得有关许可或不确定性因素消除。
(8)终止挂牌。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其股份挂牌: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其终止股份挂牌申请;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主办券商和信息披露
(1)主办券商。证券公司从事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业务,应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授予的代办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
(2)信息披露。
股份挂牌前,非上市公司至少应当披露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
股份挂牌后,挂牌公司至少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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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3 15: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五节 期货交易的中间介绍
一、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熟悉)
期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在集中性的市场以公开竞价方式所进行的期货合约的交易。期货交易包括商品期货交易和金融期货交易。根据我国现行相关制度规定,证券公司不能直接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买卖,但可以从事期货交易的中间介绍业务,可称其为介绍经纪商(Introducing Broker,IB)。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就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二、证券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资格条件与业务范围(熟悉)
(一)资格条件
1.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2)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3)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4)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5)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介绍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
(6)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
(7)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2.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介绍业务资格申请书》等规定的申请材料。
(二)业务范围
1.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介绍业务,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2.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应当与期货公司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介绍业务的范围。
(2)执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的措施。
(3)介绍业务对接规则。
(4)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方式。
(5)报酬支付及相关费用的分担方式。
(6)违约责任。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证券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业务规则(掌握)
1.相关规定
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被同一机构控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介绍业务。
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介绍业务的对接规则,明确办理开户、行情和交易系统的安装维护、客户投诉的接待处理等业务的协作程序和规则。
证券公司与期货公司应当独立经营,保持财务、人员、经营场所等分开隔离。
2.证券公司应公开信息
(1)受托从事的介绍业务范围。
(2)从事介绍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和照片。
(3)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
(4)客户开户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
(5)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3.禁止事项(证券公司)
(1)不得作获利保证、共担风险等承诺。
(2)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3)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
(4)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
(5)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
(6)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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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4 13: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支持一下,非常感谢!!没有打包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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