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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并重组中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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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9 12: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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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市场经济确立和不断完善的过程中,社会上的资产重组活动在规模上出现了扩大的趋势。在企业或者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过程中,利用资产重组进行纳税筹划的事例也逐渐增多。应该明确的是,对于纳税人而言,纳税筹划不是也不应该是资产重组的首要目的,但资产重组的过程中,利用纳税筹划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也是其不可忽视的内容。作为纳税人进行资产重组中的纳税筹划,其直接目标是追求税后利润的最大化。由于不同行业的平均利润率差别较大,造成不同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赢利状况也各不相同,纳税人利用资产重组进行纳税筹划,不仅可以改变相关企业的产业产品结构和市场占有状况,而且还可以改变纳税人之间的盈利状况。

    企业资产重组中的纳税筹划主要涉及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产权交易中的支付方式;二是重组后集团的税收负担及债务负担的大小。以下案例可以从不同角度给我们一些节税的启发。

    地处市区的天华集团是一家经营餐饮业的企业集团,由于近期生产经营效益不错,集团预测今后几年的市场需求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于是准备扩展经营规模。在离天华集团不远的M饭店,由于其特定的地理位置成为被物色的目标之一。但是,M饭店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正处于严重的资不抵债状态,已经无力经营。经有关部门评估,确认其资产总额为4000万元,负债总额为6000万元。在M饭店的所有资产中,只有其房产是天华集团所需要的。该房产的原账面净值为1400万元,重新评估的价值为2000万元。天华集团与M饭店双方经过多次协商,形成了关于资产重组的三种方案。

    方案一:天华集团以现金2000万元直接购买M饭店的房产,并同时宣布M饭店破产;

    方案二:天华集团以承担全部债务的方式整体并购M饭店;

    方案三:M饭店首先以房产的评估价值2000万元注册一家全资子公司N,同时由N公司承担M饭店2000万元债务。这样,N公司资产总额为2000万元,负债为2000万元,净资产为0,然后再由天华集团购买N公司,同时M饭店破产。

    这三个资产重组方案哪一个更好呢?我们可以做如下比较。

    方案一分析:天华集团以现金购买M饭店的房产,其行为属于资产买卖行为。作为卖方应该承担相关的税收,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则应该由承受方即天华集团负担。

    按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M饭店销售不动产应缴纳5%的营业税及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房产转让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此处忽略不计);还要计算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不考虑其他因素,其税务处理情况如下:

    应纳营业税=2000×5%=100(万元)
    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00×(7%+3%)=10(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000-1400-100-10)×33%=161.7(万元)

    M饭店的税负总额=100+10+161.7=271.7(万元)
    天华集团应该缴纳契税,假设契税的税率为3%,则:
    应纳契税=2000×3%=60(万元)
    该方案对于天华集团来说,虽然不需要购买其他没有利用价值的资产,也不需要承担对方的巨额债务,但是在较短的时间内由集团筹措到2000万元的现金负担实在不小,而且现金流出的量也非常大,并且M饭店已经资不抵债,其所缴纳的税款都会转嫁到天华集团。

    方案二分析:该行为属于产权交易行为,在天华集团的并购过程中,其相关的税收负担如下:

    根据国税函[2002]165号文件的规定,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所以,天华集团与M饭店的产权交易行为可不缴纳营业税。

    另外,M饭店资产总额为4000万元,负债总额为6000万元,已严重资不抵债。根据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在被兼并企业的资产小于负债或与负债基本相等的情况下,合并企业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兼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方案对于M饭店而言是非常有利的,不仅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及其相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而且也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对于合并方天华集团而言,则需要购买M饭店的全部资产,从经济核算的角度讲,这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同时天华集团还要承担大量的不必要的债务,这对以后的集团运作也是不利的。

    方案三分析:该行为同样属于产权交易行为,在天华集团的并购过程中,有关的税收负担情况分析如下:

    M饭店先将房产重新包装成一个全资子公司,即从M饭店先分设出一个独立的N公司,然后再实现天华集团对N公司的并购,即将房产的买卖行为转变为企业产权交易行为。同方案二,N公司的产权交易行为不缴纳营业税。

    再看企业所得税,当从M饭店分设出N公司时,根据企业分立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被分设的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设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M饭店分设N公司后,M饭店应按公允价值2000万元确认财产转让所得600万元(2000-1400),计征所得税198万元(600×33%)。

    另外,N公司的成本可以按2000万元确定。N公司被天华集团合并时,根据企业合并有关税收政策,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N公司房产在从M饭店分立出来时的评估价为200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所以其计税成本也为2000万元,转让所得为0,并且N公司负债严重,所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作为天华集团并购N公司,应该缴纳契税60万元。如果天华集团想避开契税,则可以采取吸收合并而不是购买的方式。根据契税法的规定,作为存续方承受被解散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如果合并前各方为相同投资主体的,则不征契税。

    三个方案比较,虽然对于天华集团来说,方案二税负为0,但是并非为最优方案,因为还要考虑重组后集团的税收负担及债务负担问题;而第三个方案对于天华集团来说效果是最好的,一是避免了支付大量现金,解决了在短期内筹备大量现金的难题;二是N公司只承担M饭店的一部分债务,资产与债务基本相等,天华集团购买N公司所付出的代价最小;三是天华集团在资产重组活动中所获取的利益最大,既购得了自己需要的房产,又未购买其他无用资产,增加了产权交易的可行性;四是即使M饭店在协议中要求天华集团承担企业分设的所得税198万元,也比第一个方案节税73.7万元(271.7-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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