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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销商品是指纳税人以支付手续费等经济利益为条件,委托他人代销商品而
将自己的商品交付受托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或销售代销货物的行为,应视
同销售货物。即在这两种情况下,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在实际工作中,关于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尚无具体的规定,因而造成各个企业对
这类业务的核算五花八门,有的受托企业将代销货物视同自己企业的产品进行核算;
有的单独对此核算进项税金和销项税金,并计算缴纳增值税,有的则不反映应缴增值
税;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有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不开具,等等,致使代销
货物的会计处理缺乏规范性,给税收征管和会计人员带来很多困难。
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可以作如下规范:
代销商品核算可以通过“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代销商品款”
和“代购代销收入”几个账户进行。其中,“受托代销商品”账户用来核算企业接受
其他单位委托代销、寄销的商品,借方登记代销、寄销商品的收入数,贷方登记代销、
寄销商品的转出数。“代销商品款”账户用来核算企业接受其他单位代销、寄销商品
的价款,贷方登记代销、寄销商品的收入价款,借方登记代销、寄销商品的转出价款。
“代购代销收入”账户用来核算企业收取手续费时的收入增加和减少数,借方登记转
出的价款,贷方登记收取的手续费收入。
在目前经济生活中,委托代销商品一般有两种方式,受托方收取手续费方式和受
托方经销方式两种。下面举例说明其核算方法:
一、受托方以经销方式的会计处理
经销方式是指商品的销售价格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
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决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异额归受托方所
有。但因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
不能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产品处理。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时,应向购货方开
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方只有在收到代销清单时,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确认
销售收入的实现,同时计算应纳税款。经销方式的会计处理与自营经销商品的会计处
理基本相同。
例:A公司委托B公司销售货物200件。合同约定B公司按协议价每件1000元(不含
税),收取代销货物。该货物成本价为每件800元(不含税),B公司自行制定售价每件
1100元(不含税)。当月该货物销售100件,B公司向A公司开具销货清单,并结清了货
款。假如A、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涉税会计处理如下:
(一)A公司的会计处理
1.A公司将货物交付给B公司
(1)库存商品按进价核算
委托代销商品的进价=200×800=160000元
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2)库存商品按销价核算
委托代销商品的进价=200×1000=200000元
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2.收到代销清单,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代销商品的收入=1000×100=100000元
增值税=100000×17%=17000元
借:应收账款--B公司
贷:商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结转成本
(1)库存商品按进价核算:
委托代销商品的进价=100×800=80000元
借:商品销售成本
贷:委托代销商品
(2)库存商品按销价核算,售出商品的成本结转有两种方法。
一种方法是:代销商品的进销差价在期末和自销商品的进销差价一并结转。此时
的商品销售成本就是已售商品的委托价格。
借:商品销售成本
贷:委托代销商品
另一种方法是:在确认收入的同时计算结转出商品的进销差价。
售出商品的进销差价=100×(1000-800)=20000
借:商品销售成本
商品进销差价
贷:委托代销商品
4.收到B公司货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B公司
(二)B公司的会计处理
受托方接受商品后,要负保管责任,商品保管的风险金额应该是含增值税的售价。
再者,以含增值税的售价全额反映在“代销商品款”更能体现商品流转与价值流转的
统一以及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另外,商品含税售价与不含税进价的差
额在“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中反映。这样“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中所包含的内容与过
去相比有变化,其包含的内容有两个:一是不含税的进价与不含税的售价之间的差额;
二是应向消费者(或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额。受托代销商品的核算方法与自营商品的
核算方法基本相同。如果库存“受托代销商品”按销价核算的企业,也要计算进销差
1.采用售价核算
(1)收到代销商品
受托代销商品的进价=200×1100×(1+17%)=257400元
代销商品款=200×1000×(1+17%)=234000元
商品进销差价=200×(1100-1000)×(1+17%)=23400元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代销商品款
商品进销差价
(2)代销商品售出
借:银行存款
贷:商品销售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700
(3)开出代销清单
应付给A公司的已销商品款=100×1000×(1+17%)=117000元
借:代销商品款
贷:应付账款--A公司
(4)收到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结转代销商品销售成本,冲销“受托
代销商品”账户
受托代销商品=100×1100×(1+17%)=128700元
进项税=100×1000×17%=17000元
借:商品销售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受托代销商品
(5)与A公司结清款项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月份终了,已销代销商品应与自营商品一并分摊进销差价,借记“商品进销差价”,贷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单就此项业务的进销差价是11700。
2.采用进价核算
(1)B公司收到A公司交付的商品
受托代销商品进价=200×1000=200000元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代销商品款
(2)售出代销商品
借:银行存款
贷:商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700
(3)结转商品销售成本,冲销“代销商品款”账户
借:商品销售成本
贷:受托代销商品
(4)收到A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代销商品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应付账款--A公司
(5)与A公司结清款项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二、受托方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会计处理
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此手续费收入实质上是一种
劳务收入。其特点是受托方只能按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不得自行改变售价。
如上例,合同规定,货物单位售价为1000元,假定代销手续费率为10%。
(一)A公司的会计核算
1.2.3如上例会计分录。
4.收到B公司从银行转来的已售商品货款,手续费作为经营费用处理,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经营费用
贷:应收账款
(二)B公司的会计核算
1.B公司收到A公司交付的代销商品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代销商品款
2.实际销售代销商品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A公司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应付账款--A公司
同时作会计分录:
借:代销商品款
贷:受托代销商品
3.计提手续费
关于手续费缴纳增值税的问题,增值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
平销行为,从委托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
项税额,并从其取得的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额中冲减。
应计提手续费=100000×10%=10000
应冲减的进项税额=10000÷1.17×17%=1453
借:应付账款--A公司
贷:代购代销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与A公司结算货款和手续费
借:应付账款--A公司
贷:银行存款
受托方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销货款100000元填写在申报表的“视同销售”
栏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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