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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晓同志:
1998年,我认购了由D证券公司承销的H债券。2001年,H债券期满兑付时,我被告知需扣缴20%的利息税。而我当初购买债券时并没有听到此种说法,现在突然收税,让我的投资收益大大降低,这合适吗?
(上海 孙先生)
孙先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第3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第4条规定,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国务院1993年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24条也规定,单位和个人所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纳税。过去,我国对个人储蓄收入一直没有征收所得税,属免税范围,但这一政策在1999年时发生改变。1999年9月30日,国务院发布第272号令,公布了《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按比例税率20%征收,实施之日为1999年11月1日。你所购买的H债券属于企业债券,不属于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不在免税范围之列,需缴纳20%的税款。这一点,我们向H债券发行人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取得证实。
当然,如果H债券发行人在其发行公告中没有向投资者讲明要扣缴利息税,也有失妥当。也希望有关部门对于债券发行公告内容加强规范。(周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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