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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要报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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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9 13:3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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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有限公司因未将其财务、会计制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而被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这1000元罚款能否避免呢?

    其实,企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是纳税人必须履行的义务。为了全面了解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核算情况,便于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税款和对其实施监督管理,《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作出了明确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在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时应注意以下三点:一是报送备案的主体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则可以不报送。二是报送备案的内容是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三是报送备案不等于报送审查。报送备案是纳税人单方面履行的程序性义务,其报送的财务、会计制度不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查,税务机关也没有审查的义务,但它为税务机关实施相关的监督管理提供了便利。

    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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