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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不缴纳税款的无照经营者,税务所能否自行决定扣押其商品、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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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9 13:3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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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税官:
    在日前的一次税务检查中,我所清理出一批无照经营个体户、并对这些个体户核定了应纳税款,责令其缴纳。但这些无照户拒不缴纳税款,于是我所决定依法扣押其商品、货物。但在扣押程序问题上,所内部产生了分歧。我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所有权自行决定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但同事们都不同意我的意见,说这样操作,权限和程序都不合法,必须要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才能进行扣押。请问:依法扣押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户的商品货物,是否要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对未取得营业执照和已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业户的税务处理程序是否不同?

    四川省威远县小河镇国税所  余祯西
    余祯西同志:
    《征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外,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卜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拍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根据这一规定,税务所作为一级税务机关,对拒不缴纳税款的无照经营者可自行决定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而不需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如该业户的商品、货物被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所则要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才可拍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并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以上是《征管法》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规定。对于逃避纳税义务的生产、经营性纳税人,《征管法》是这样规定的:对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人,税务机关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可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这就是说,同样是扣押、查封,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自行决定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而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方可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二者的处理程序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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