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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样的校办企业能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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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9 14: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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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部:
    我原是一名小学体育教师。1993年2月,校领导派我到校办印刷厂担任厂长,至1999年底的7年间,税务机关不仅批准我校办印刷厂印制的用于教学方面的书籍、薄本全部免税外,年底若印刷厂发生亏损,还可以将对外销售应缴纳的增值税(已缴纳入库),退还印刷厂一部分。

    2000年初,校领导决定将校办印刷厂承包出去。我便让家属将校办工厂承包了下来。

    谁知,承包没有多久,税务机关就通知我家属说:象我们这样的校办印刷厂不能享受税收优惠,要和社会上的其他印刷厂一样纳税。要知道,我们与学校签定承包合同时,对学校用于教学的产品是承诺以最优惠的价格售给学校的。我们承包的校办印刷厂到底是否应该享受税收优惠?为什么一直都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校办企业,现在又说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了呢?

    王武王武:
    来信收到。现根据有关税收政策,答复如下:
    根据国税发[1994]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校办企业的范围是: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教性学校举办的校办企业,不包括私人办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电大、夜大、业大、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等)举办的校办企业。1994年1月l日以后新办校办企业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2.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3.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但下列企业和项目不得享受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1.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的;2.学校在原有的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3.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4.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举办的企业;5.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或承包给外单位、个人经营的企业;6.校办企业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7.校办企业生产销售属于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不论是用于本校教学还是科研,均不得免征增值税或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8.校办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只限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对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不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9.校办企业生产销售给外贸或其他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你们小学的校办印刷厂在1999年底以前,符合校办企业的标准,可以享受学校办企业的有关优惠待遇,但2000年你们承包了“校办印刷厂”,则印刷厂已由原来的学校负责经营管理,转为个人经营;由原来的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转为经营收入归个人所有。所以,承包后的印刷厂已不同时具备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校办企业所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国税发[1994]156号第四条第5项明确规定: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或承包给外单位、个人经营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另外,财税[2000]92号通知规定: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经严格审核确认后,仍可免征增值税。但该通知的第三条还明确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标准,继续按照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因此,你们承包后的印刷厂就不能再享受税收优惠了。

    还有,根据财税字[2000]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财税字[1999]22号文规定的对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政策于1999年底执行到期,自2000年1月1日起,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因此,自2000年1月1日起,对普教性小学校办的企业年终发生亏损的,不再退还对外销售应税货物已缴纳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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