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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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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9 14:0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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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税务》编辑部:
    我公司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中方职员也有外籍职员。其个人所得有从中国境内取得的,也有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们的问题是:

    1.如果这部分所得己在境外被所在国征收了个人所得税,应该怎么办?如果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是财产转让、出租所得和其他投资性所得,是否可以不在中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期限应该怎样计算?
    3.居住满五年的次年没有居住满一年应该如何计算纳税?
    张宏
    张宏先生:
    对你来函所提出的问题,经研究,简复如下:
    一、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一年不满五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批准可只就由中国境内雇主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该部分所得已在中国境外被所得来源地国家征收了个人所得税,其所缴纳的税额,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的规定,可以从其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部分境外所得依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纳税额。其他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包括位于中国以外的财产转让、出租和其他投资所得,都可以免于在中国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天,包括在该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天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天的天数在内,即临时离境不扣减天数。如果在该年度中,一次离境超过30天或多次离境累计超过90天,即为在该年度没有居住满一年。“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是指连续居住满五年,即连续的五年中,每一纳税年度均“居住满一年”,是否连续居住满五年,应从第一个居住满一年的年度计算。如果头两年都居住满一年,而在第三年没有居住满一年,该项连续计算即为中断。应从下一个居住满一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是否连续居住。

    三、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五年,从第六年起的各纳税年度中,凡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所得,都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的规定,从其在中国的应纳税中扣除;凡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应仅就该年度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中国不负有纳税义务。

    如果该个人从第六年起的某一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除了其所得是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可以免征所得税外,还可以再次从居住满一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是否连续居住满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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