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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俱乐部应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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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9 14:1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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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不久前对“宏达乒乓球俱乐部”进行税收检查时,碰到这样一个问题:该俱乐部属个体性质,2000年度业务收入共分三块,主营业务是提供乒乓球运动场地、器材等,该项收入为5.1万元;二是购置乒兵球拍所需的底板、胶皮、海绵等半成品,为客户胶制球拍,该项收入为2.2万元;三是对消费者提供各式饮料,该项收入为2.5万元。请问对该俱乐部应如何征税?

    赵长军
    赵长军同志:
    该俱乐部应就各项营业收入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首先,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俱乐部为消费者提供活动场地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的范畴,俱乐部应就此项收入以3%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其次,俱乐部购置底板、胶皮、海绵等半成品,为客户制作球拍,属于增值税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制售球拍收入应与饮料销售收入一并按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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