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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的计税成本和调整计税成本
由于税收与会计对投资业务处理不同,必然导致投资的计税成本与会计成本会有所不同。
投资的计税成本是指企业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代价,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企业股权投资发生的相关费用无论数额大小,一律计入投资成本。而长期债权投资发生的相关费用,若金额较小,可于购入时直接扣除;若金额较大,应计入投资成本,并单独核算,在债券持有期间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发生的与投资有关,但不是直接发生于投资业务本身的咨询费、审计费等,不属于投资的相关费用,不计入投资成本,而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初始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尚未支付的股息和已实现的分期付息的债券利息,已作为前任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征税,对企业而言,这属于垫付款性质,应减少投资的计税成本,这一点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是一致的。
企业以现金资产投资,所取得投资的计税成本为实际支付的全部现金资产的金额。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投资的计税成本一般以交易中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市场价格)为基准,加上交易中发生的其他税费后确定。除企业改组、清算等特殊情况外,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投资,必须在有关交易发生时确认非现金资产交易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交易中放弃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超过原账面计税成本(或调整计税成本)的差额,应计入交易发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反之则确认为当期的损失。
企业在持有投资的过程中,如果发生导致投资的计税成本变化的经济交易,为防止对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重复征税,或投资双方对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重复利用,必须对投资的计税成本进行及时调整。
下面介绍投资的调整计税成本,并与调整会计成本作一比较:
(—)短期股权投资
短期股权投资会计成本的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额-投资时已宣告尚未领取的股息)+追加投资-实际收到分配股息-投资成本回收;
短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的调整=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有关的惜款费用构成计税成本的一部分,但在会计处理上则计入企业的财务费用)+追加投资-投资成本回收。
(二)短期债权投资
短期债权投资会计成本的调整=初始投资成本+追加投资-实际收到分配利息-投资成本回收;
短期债权投资计税成本=初始投资成本+追加投资-减少投资。
(三)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采取权益法核算时,会计成本的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额-投资发生时已宣告尚未领取的股息)+应分享的被投资方实现利润或确认的权益的增加(按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已实现的投资转让所得+追加投资、改良支出等-已宣告的股息、利息-应承担的被投资方发生的亏损或权益减少-投资回收-已实现的投资转让损失等;
不论会计核算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股权投资的调整计税成本=投资成本(初始投资额-投资发生时已宣告尚未领取的股息)+追加投资额+该项投资已实现的投资转让收益-投资回收-该项投资已确认的投资转让损失。
(四)长期债权投资
除国债投资外,长期债权投资的会计成本与税收成本基本相同。
分期付息的债权投资的调整计税成本=投资成本+该项投资已实现的投资转让所得-相关费用摊销额-该项投资已确认的投资转让损失;
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债权投资的调整计税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已确认尚未实际收取的利息收入+该项投资已实现的投资转让所得-该项投资已确认的转让损失-到期实际收取的利息收入。
三、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处理
股权投资所得是企业因股权投资而从被投资单位税后利润分得的投资所得,已征收过企业所得税,属于股息性投资所得,原则上应避免重复征税。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对被投资单位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的,应补征税率差部分的税款。但被投资单位因“执行定期减税、免税政策造成实际税负低于投资方的”不需补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包括被投资单位从税后利润中分配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
企业从被投资单位的累计净利润(包括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中取得的任何分配支付额,是股息性所得;企业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分配支付额超过上述累计利润的部分,是企业的投资返还(投资回收),冲减投资计税成本;企业获得的超过投资的计税成本(或调整计税成本)的分配支付额,包括转让投资时超过投资计税成本(调整计税成本)的收入,是投资转让所得(资本利得)性质,反之作为投资转让损失。
被投资单位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资产时,投资方取得的股票式股息应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除此之外,应按所获得的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分配支付额。
被投资单位向投资方分配的任何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超过用于分配的有关资产的账面计税成本或调整计税成本的部分,除另有规定外,应作为被投资单位的资产转让所得;反之,应确认为分配当期的资产转让损失。
对股权投资所得的确认时间,现行政策规定基本类似于企业会计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即只要被投资单位会计账务中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不论实际支付与否,投资方均应确认投资所得。股份公司以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分配红股,应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分配的投资所得。
企业应计的股息所得,无论是否实际收到,在被投资单位进行利润分配时(包括以盈余公积转增资产或分配股票式股息时),应并入投资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息所得在被投资单位已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在不超过按投资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抵免限额内,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中据实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由企业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股息所得已纳企业所得税的抵免限额,按不同投资项目分别计算。
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损失只能由本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税前弥补。
鉴于上文多次提到“公允价值”的概念,有必要对此作一讲解。公允价值是具体会计准则引入的新会计概念,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一般情况下,税法确定的公允价值与会计上的公允价值基本一致。通俗地理解,就是竞争者在熟悉市场的前提下,进行公平交易所形成的价值。对于非现金资产,其公允价值的确定原则是:如该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该资产的市场价格即为公允价值;如该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比照该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如果该资产和与其相类似的资产均不存在活跃市场,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可以按其所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以适当的折现率贴现计算的现值确定。
例如,A公司准备以其所持有的一台设备清偿B公司的债务,由于该设备属于专用设备,本地区不存在该设备的市场,也没有类似设备的市场,无法确定其公允价值。经双方协商同意,采用现金流量贴现法确定。该设备有效使用期限为6年,已使用2年,其账面净值为100万元,预计残值为2000元。根据过去生产销售情况和该设备的安装调试及所生产产品未来市场销售预期,在剩余4年每年现金净流量分别为:12万、15万、20万、18万。设资金成本率为10%。
该设备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120000(1十10%)十150000(1十10%)十200000
(1十10%)+180000(1十10%)十2000(1十10%)
另外,投资企业以债权换取股权,因放弃债权而取得股权的公允价值应根据被投资单位的情况具体确定。如果被投资单位为上市公司,所换股权的公允价值即为对应股份的市价总额;如果被投资单位为其他企业,可以按股权的评估价值或双方协议价值确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关债权转换股权是在债务重组情况下进行的,并且债权注销时投资企业未确认债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企业以债权换取股权的计税成本必须以持有债权投资的计税成本确定,而不能以股权的公允价值确定。(未完待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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