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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税每日谈:国外所得免税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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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9 15:2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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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S.MW纽约2月23日讯】如果你在伦敦工作,干得很出色,挣钱不少,那么“山姆大叔”也会从中受益。

    根据美国的税法,任何美国公民或居民外国人(resident alien)在世界范围内的所

    得都必须缴税。不管你居住在国内还是海外,也不管你的所得是工资、独立承包人收入还是投资、养老金、租金或版税等非劳务所得,一概都得缴税。

    但居住在国外的美国纳税人可以享受一项免税待遇,令他们在国外的所得能够部分甚至全部免税。根据规定,2003纳税年度中,纳税人国外所得最高免税额为8万美元。

    但要享受该项减免优待,首先必须符合下面两个条件:
    一、纳税人在国外拥有税收住址(tax home)。
    二、纳税人符合国税局“真正国外居民(bona fide residence)”或“亲身居留(physical presence)”两项条件中的一项。

    一般而言,纳税人的税收住址是指纳税人业务、雇用或履行责任的正常或主要地址。国税局必须确定,纳税人实际上已经迁往国外,而不是定期旅行至国外挣钱。如果纳税人所居留之海外国家有所得税法,要求纳税人缴纳所得税,那么纳税人不得逃避这些缴税责任。

    第二项条件要求纳税人整个纳税年度在外国拥有真正的居住地址,或者,如果不能满足这项要求,那么在国外居留的时间不得少于330天。

    国外住宿费用的免税或扣除
    如果纳税人符合国外所得免税条件,那么国外的居住成本也许可部分免税。

    如果你是一名雇员,那么工资中支付海外住宿费的部分可免税;如果是自雇,则国外的住宿成本可申报扣除。国外住宿费的最高扣除额为住宿总成本减去一个基数,这个基数为政府GS-14雇员当前薪酬的一定百分比,每年调整。2003年的基数为1万1233美元,即每天30.77美元。

    同时申报国外所得和国外住宿费免税的纳税人,应该先计算国外住宿费免税额,因为国外所得免税额将视住宿费免税额的高低而有所限制。住宿成本超过国外所得的部分,不得免税或申报扣除。

    可申报扣除的国外住宿费的具体项目包括:房屋租金、修理费、公用设施费(电话费除外)、不动产或个人财产保险费、家具租金和停车费,但别墅是不能享受税收优待的。国税局特别强调,豪华或奢侈的国外住宅,其费用不得申报扣除。

    如需同时申报国外所得免税和国外住宿费扣除,应在正常税表之外再填报2555表格。如果单独申报国外所得免税,则可填报较简单的2555-EZ表格。

    警告:不要急于接受位于圣克鲁斯(St. Croix)的工作,以为所得既可免税,又可晒足阳光。因为根据税法,在美属维京群岛(U.S. Virgin Islands)、美属萨摩亚(American Samoa)、关岛(Guam)、北马里亚纳群岛(the Northern Mariana Islands)、波多黎各(Puerto Rico)和南极等地获得的所得在税务视为美国国内所得,因而不得免税。

    有关国外所得缴税的详细规定,可参阅国税局Publication 54--Tax Guide for U.S. Citizens and Resident Aliens Abr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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