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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今年1月,广西某市国税稽查局的党某和陈某两个稽查员到我公司进行税务检查,在查阅公司的有关资料时,党某经过公司同意,复印了一份商业材料。今年5月,公司的产品销售量大幅下降,而公司竞争对手B公司的销量却直线上升。经过调查,我公司发现党某复印的那份商业材料,落到了B公司的手里。请问,公司有要求税务机关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吗?如果泄密,税务机关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第五十九条又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某市稽查局稽查员党某在取得你公司的商业资料时,有义务为你公司保管好这份材料,并依法做好保密工作。但党某把你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出去,造成你公司无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如果情况属实,税务机关或党某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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