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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资金占用费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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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9 15:4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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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江苏省某市税务机关在对一家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单位2002年将部分资金借给另一家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未缴纳营业税。企业的解释是,对于资金占用费是否征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

    但是,根据《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156号)和《营业税税目注释》的规定,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这属于贷款行为。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该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依法计算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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