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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股,又叫库藏股,是指公司发行的并由本公司取得的股票。以其取得的方式不同,库存股可分为发行取得的库存股和通过股票回购取得的库存股。前者是指本公司在股票发行时取得的股票,后者是指本公司在股票发行完毕后通过股票回购取得的股票。研究早期的公司法,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学者的见解,还是草案的说明,都指出允许库存股的存在确有公司资本不实、股权结构混乱、经营管理不当、财务会计障碍、股东平等权受损、股价操纵以及对债权人利益的侵害等弊端,因此各国的公司法都严格限制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我国对库存股做出限制的主要是公司法,其途径有两种:一是采取法定资本制,限制公司以发行方式取得库存股;二是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除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之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即便依法回购,股票必须在十日内被注销。此外,公司也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但是随着经济行为的日趋复杂,股票回购改善股本结构、提升公司绩效、平抑股票价格的优点也越来越被人们所认同,当今证券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几乎都已允许公司进行股票回购和留存库存股。如日本在1994年4月通过公布的“修正商法及有限公司法之一部分法律”,一改以前对公司持有自己股份的否定态度,规定公司可为注销、员工持股之目的回购自己的股份,同年也对证券交易法的相关章节做了相应的修正。今年的早些时候,为挽救股市,日本政府拟修改商业法则(CommercialCode),其内容之一就是扩大公司在回购股票方面享有的自由。
公司的激励和约束一直是困扰现代公司的两大难题,股票期权的出现似乎给这一难题的解决提供了一种积极的思路。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一定对象可以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以预先约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本公司股票的权利。由于股票期权实现了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趋同,一方面对经营者谋私利的行为进行限制,另一方面又对成功的经营者实施奖励,因此在国外的发展非常迅速。国外股票期权的大行其道,不但与各国证券市场的高度市场化有关,而且得益于各国公司法证券法对股票回购和库存股的许可性规定。库存股、股票回购本是解决股票期权来源最为重要的手段之一,但这一重要的方式在我国却遇到了障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使股票期权不能以库存股和股份回购的方式实现。
国有股减持问题无疑是当前困扰证券市场的一大难题,在如何界定减持的方式和出路这一点上,库存股、股票回购、股票期权也许可为我们提供一种有益的思考。通过回购的方式减持国有股,首先可以实现完全市场化定价,达到变现部分国有股权和增值剩余股权的目的,实现国有股东、公司和普通投资者的三赢;其次可以在平抑股价的基础之上有效降低现有市场偏高的市盈率,保证股市的健康稳定;最后,可以有效补充减持手段,提高减持效率,确保减持在较短时间内完成。
法律完备性的根本体现就在于给市场提供更为多样的选择,只要这种选择符合市场的利益。作为一种市场手段的补充,市场主体完全可以自由决定库存股、股票回购乃至股票期权的使用,并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进一步体现市场化,市场合理的自由化,有必要对公司法有关条款做出修改,或者考虑到国有股减持的紧迫性先行对这些条款做出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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