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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非新税种 不加重购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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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 09:0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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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本月发布的通知要求,自2月1日起,税务机关将对全国房地产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近日表示,土地增值税并非新开征的税种,此举不会额外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负担,也不会加重购房者的经济负担。  本月16日通知公布后,股市迅速作出了反应。万科、招商地产、保利地产等地产龙头股几乎全部跌停。根据2006年4月的调查显示,2005年全国房地产百强企业共储备土地面积40210.7万平方米,其中土地储备面积在100万至500万平方米之间的企业有43家。如果完全按照累进税率计算,这些公司将付出高昂的增值税。
  而普通老百姓最担心的就是,开发商因土地增值税清算而新增的成本会不会被转嫁到房价中。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预征了土地增值税,清算只是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已经全部或大部分销售完毕后才进行的,因此通知在政策上不会额外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负担,也不会加重购房者的经济负担。
  他表示,土地增值税的主要目的是调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收益和利润,清算将对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土地增值税清算是该税种1994年开征后就一直存在的一项日常征管工作,此次通知是在吸收各地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取得的经验的基础上,规范清算的操作程序,明确清算的条件及有关征管问题,并不是一项新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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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土地增值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计算增值额时,除可扣除有关成本费用外,还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三项支出之和加计20%扣除。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包括20%加计扣除部分)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法制日报-法制网
  知识点小帖士:
  所谓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统称转让房地产)而就其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即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金额50%至100%的部分,税率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100%至200%的部分,税率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以上的部分,税率为60%。
  编辑留言:
  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的出台体现了我国健全我国房地产领域税收征管的的政策导向,也是加强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的契机和切入点。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根本没有影响到企业的利润,而作为健康成长的企业,照章纳税是企业的义务,如果说清算征收多征了部分税款,那也是将本来的国家税款还原为本来面目,企业如果指者这部分税款度过难关,那么这样的企业也不配在市场上存在。
  实际情况并不是开发商宣称的那样,清算影响了多少多少利润,笔者认为这全是开发商放的烟雾弹,目的仍然是在掩盖自己高利润的事实,同时为自己“纳税侏儒”的身份辩解,而从房地产企业偷漏税事实、温州个人合作建房表现出的房价成本关系,再到各级政府在对系列问题上的百般阻挠,我们已经读出了些许信息,与其说是清算动了开发商的奶酪,不如说是动了地方政府的奶酪。地方政府和开发商联系在一起,民众的利益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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