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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制原始凭证的注意事项(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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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9 14: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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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凭证都不得随意涂改、刮擦、挖补。若填写错误需要更正时,须划线更正,即将写借的文字或数字,用红线划掉,再将正确的数字或文字写在划线部分的上方,并加盖经手人印章。但提交银行的各种结算凭证上的数字大小写一律不得更改,如果填写错误,应加盖“作废”戳记,重新填写。

    4、书写格式要规范,原始凭证要用蓝色笔书写,字迹清楚、规范,填写支票必须使用炭素笔,属于需要套写的凭证,必须一次套写清楚,合计的小写金额前应加注币值符号,如“¥”“HK$”“US$”等。大写金额有分的,后面不加整字,其余一律在末尾加“整”字,大写金额前还应加注币值单位,注明“人民币”,“美元”“港币”等字样,且币值单位与金额数字之间,以及各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隙。

    阿拉伯数字应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数字金额前面应写人民币符号“¥”。人民币符号“¥”与阿拉伯数字金额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人民币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元”字。所有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除了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和分位可写“00” 或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汉字大写金额,一律用正楷字或行书字体书写,如壹、发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圆、角、分、零、整等易于辩认、不易涂改的字样,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毛、另(或0)等字样代替,不得任意自选简化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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