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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证券从业考试证券交易第九章教材内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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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1 19:5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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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债券回购交易
第一节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1.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概念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融资方(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质押给融券方(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融资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融券方返回资金,融券方向融资方返回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2.开展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的主要场所为沪、深证券交易所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3.上海证券交易所于1993年12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94年10月分别开办了以国债为主要品种的质押式回购交易。
4.2002年12月30日和2003年1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推出了企业债券回购交易。
5.2007年公司债推出后,证券交易所又进一步允许公司债进行质押式回购。
6.目前交易所上市的各类债券都可以用作质押式回购。
7.交易所债券回购市场的参与主体主要是投资股市的各类投资者,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商业银行等。
8.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也开办了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债券的回购业务,参与主体是银行间市场会员,主要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财务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
9.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实行质押库制度。
10.当日购买的债券,当日可用于质押券申报,并可进行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业务。
11.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12.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实行标准券制度。
13.2008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国债、企业债、公司债等可参与回购的债券均可折成标准券,并可合并计算,不再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
14.深圳证券交易所仍维持原状,规定国债、企业债折成的标准券不能合并计算,因此需要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
15.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分别为: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9个品种。
16.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分为:国债有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182天、273天11个品种。
17.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企业债回购有1天、2天、3天、7天4个品种。
18.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B)予以申报,融券方按“卖出”(S)予以申报。
19.《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债券回购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
(2)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4)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
(5)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20.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1)债券回购交易的申报单位为张,100元标准债券为1张。
(2)最小报价变动为0.01元或其整数倍。
(3)申报数量为10张及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
21.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是指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的机构投资者之间以询价方式进行的债券交易行为。
22.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的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和金融债券等记账式债券。
23.中国人民银行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管部门。
24.2002年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第6条规定:
(1)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1年。(不得展期)
(2)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交易数额最小为债券面额10万元,交易单位为债券面额1万元。
(3)回购利率,由交易双方自行确定。
(4)回购期间,交易双方不得动用质押的债券。回购到期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额返还回购项下的资金,并解除质押关系。
25.债券交易采用询价交易方式,包括自主报价、格式化询价、确认成交3个交易步骤。
26.自主报价分为公开报价和对话报价。
27.公开报价分为单边报价和双边报价。
28.格式化询价是指参与者必须按照交易系统规定的格式内容填报自己的交易意向。未按规定作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29.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债券回购交易的违规行为:
(1)擅自从事借券、租券等融券的业务。
(2)擅自交易未经批准上市债券。
(3)制造并提供虚假资料和交易信息。
(4)操纵债券交易价格,或制造债券虚假的价格。
(5)不遵守有关规则或协议并造成严重后果。
(6)违规操作对交易系统和债券簿记系统造成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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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2-31 19: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节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
1.所谓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亦称开放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一笔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卖方(正回购方)以约定价格从买方(逆回购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2.债券买断式回购与质押式回购的区别
买断式回购的初始交易中,债券持有人是将债券“卖”给逆回购方,所有权转移至逆回购方;而在质押式回购的初始交易中,债券所有权并不转移,逆回购方只享有质权。由于所有权发生转移,因此买断式回购的逆回购方可以自由支配购入债券,只要在协议期满能够有相等数量同种债券反售给债券持有人即可。
3.买断式回购对完善市场功能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降低利率风险,合理确定债券和资金的价格。
(2)有利于金融市场的流动性管理。
(3)有利于债券交易方式的创新。
4.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的期限由交易双方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91天。
5.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以净价交易,全价结算。
6.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的风险控制:
(1)保证金或保证券制度。
(2)仓位限制。全国银行间市场规定进行买断式回购,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的单只券种待返售债券余额应小于该只债券流通量的20%。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应小于其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自营债券总额的200%。
7.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国债挂牌品种均同时在竞价交易系统和大宗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8.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按照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申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价格:按每百元面值债券到期购回价(净价)进行申报。
(2)融资方申报“买入”,融券方申报“卖出”。
(3)最小报价变动:0.01元。
(4)交易单位:手(1手=1000元面值)。
(5)申报单位:1000手或其整数倍。
(6)每笔申报限量:竞价撮合系统最小1000手、最大50000手。
▲单笔交易数量在10000手(含)以上,可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
9.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风险控制措施
(1)履约金制度。
(2)仓位控制。上海证券交易所也规定每一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单一券种买断式回购未到期数量累计不得超过该券种发行量的20%。
10.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按照“一次成交、两次清算”原则结算。
第三节 债券回购交易的清算与交收
1.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的清算与交收
(1)初始清算交收。
(2)到期清算交收。
2.在回购交易存续期间,融资方需在质押库中存放足额的债券作为质押。融资方结算参与人通过交易系统向中国结算公司申报提交质押券,与中国结算公司建立质押关系。
3.违约金=质押券欠库量等额金额×违约天数×违约金比例
4.债券回购双方可以选择的交收方式包括见券付款、券款对付和见款付券三种。
5.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为结算参与人开立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和证券交收账户,用于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资金和证券交收。
6.国债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实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货银对付制度。
7.买断式回购初始结算业务流程如下:清算;资金交收和证券交收。
8.到期购回结算业务流程如下:
(1)到期购回日(R日)。回购到期清算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参与人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进行单独清算,并通过结算明细文件向参与人发送明细清算数据。
(2)到期购回交收日(R+1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R+1日14:00进行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资金交收。
(3)到期购回交收日(R+1日)日终。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当日交收完成后,通过结算明细文件向参与人发送交收明细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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