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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债券回购交易
第一节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1.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概念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融资方(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质押给融券方(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融资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融券方返回资金,融券方向融资方返回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
2.开展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的主要场所为沪、深证券交易所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3.上海证券交易所于1993年12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94年10月分别开办了以国债为主要品种的质押式回购交易。
4.2002年12月30日和2003年1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推出了企业债券回购交易。
5.2007年公司债推出后,证券交易所又进一步允许公司债进行质押式回购。
6.目前交易所上市的各类债券都可以用作质押式回购。
7.交易所债券回购市场的参与主体主要是投资股市的各类投资者,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商业银行等。
8.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也开办了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债券的回购业务,参与主体是银行间市场会员,主要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财务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
9.证券交易所质押式回购实行质押库制度。
10.当日购买的债券,当日可用于质押券申报,并可进行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业务。
11.当日申报转回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12.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实行标准券制度。
13.2008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国债、企业债、公司债等可参与回购的债券均可折成标准券,并可合并计算,不再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
14.深圳证券交易所仍维持原状,规定国债、企业债折成的标准券不能合并计算,因此需要区分国债回购和企业债回购。
15.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分别为: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9个品种。
16.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质押式回购分为:国债有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182天、273天11个品种。
17.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企业债回购有1天、2天、3天、7天4个品种。
18.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B)予以申报,融券方按“卖出”(S)予以申报。
19.《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债券回购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
(2)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4)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
(5)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20.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1)债券回购交易的申报单位为张,100元标准债券为1张。
(2)最小报价变动为0.01元或其整数倍。
(3)申报数量为10张及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
21.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业务是指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的机构投资者之间以询价方式进行的债券交易行为。
22.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的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和金融债券等记账式债券。
23.中国人民银行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管部门。
24.2002年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第6条规定:
(1)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1年。(不得展期)
(2)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交易数额最小为债券面额10万元,交易单位为债券面额1万元。
(3)回购利率,由交易双方自行确定。
(4)回购期间,交易双方不得动用质押的债券。回购到期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额返还回购项下的资金,并解除质押关系。
25.债券交易采用询价交易方式,包括自主报价、格式化询价、确认成交3个交易步骤。
26.自主报价分为公开报价和对话报价。
27.公开报价分为单边报价和双边报价。
28.格式化询价是指参与者必须按照交易系统规定的格式内容填报自己的交易意向。未按规定作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29.全国银行间市场质押式债券回购交易的违规行为:
(1)擅自从事借券、租券等融券的业务。
(2)擅自交易未经批准上市债券。
(3)制造并提供虚假资料和交易信息。
(4)操纵债券交易价格,或制造债券虚假的价格。
(5)不遵守有关规则或协议并造成严重后果。
(6)违规操作对交易系统和债券簿记系统造成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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