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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引入年金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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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2 15:3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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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年金进行规范化运作的具体转型思路正越来越清晰。近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关于规范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移交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正在各大开展年金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广为传阅。

    所谓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令23号)颁布前,各地社保机构和行业企业按照《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劳社部发[1995]464号),建立的一种介于商业保险与社保之间的补充保险制度。也被俗称为“存量年金”。

    在征求意见稿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存量年金向规范化运作转型厘定了详尽而且明确的工作计划。按照计划,各地方应该在今年5月底前制定出可行的移交计划,并上报由劳社部养老司牵头的企业年金内部协调小组备案,而整体的移交工作将在11月底前基本完成。

    保证企业职工知情权
    整个移交工作将遵循保障权益、规范运作以及积极指导三项大的原则。其中,保障权益原则特别提出,要把保护广大参保企业职工的权益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保证基金资产不受损失。同时保证企业职工的知情权,在管理机构的选择方面要让企业和职工广泛参与,充分尊重企业职工的自主权。

    在移交方式的选择上,征求意见稿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因地制宜,选择整体或分散移交相结合的方式。对具备了单独移交能力的大型企业,允许自主选择,并规定在一定的时间内,按照劳社部令20号和劳社部令23号的要求,建立新的企业年金计划,履行备案程序。对中小型企业,在充分征求企业及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社会保险机构要会同具备资格的运营机构制定出2~3套接收组合方案,由企业自愿选择,并明确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移交的过渡时限。

    在部分地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资产运营投资状况比较复杂,要分清情况,稳妥移交。对于符合劳社部令23号投资渠道要求,且合同未到期的,应对相关基金资产进行评估后移交;对于不符合要求,且合同未到期的,可等到合同到期后移交,不得再投向禁止的领域;对于承诺投资回报高于实际收益而造成的亏损,应按照谁承诺谁承担的原则,在移交时进行了结,不能带到新制度。

    审计引入年金业务流程
    监管层的监管思路在今年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一个重要的体现在于,到开展年金业务的从业机构进行充分的调研,与从业人员开展对话,同时将审计人员全程引入到整个年金业务的流程之中。

    据知情人士透露,从今年1月开始,企业年金内部协调小组的工作人员就选定了四家分别在年金业务中担任不同角色的金融机构进行调研,其中包括总部位于北京的一家投资管理人、一家开展托管和账户管理业务的银行,以及总部位于上海的两家具有受托人资格的养老金管理公司。

    “请审计人员参与其中,也是为了让审计人员了解整个年金运作的流程,以便起到更好的监督作用。”上述知情人士表示。

    年金监管部门引入审计人员的目的在于确保年金基金的资产清理工作的完成。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审计部门或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共同做好年金基金移交前的审计工作,以年金基金资产清查为基础,对债权、债务、资金负债等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重新核定补充养老基金资产的实际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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