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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注册会计师条例重新修订 造假最高罚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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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2 16: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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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1995年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在第三次作出较大修改后,于昨日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3月起实施。为严厉打击注册会计师行业不讲诚信、弄虚作假等行为,修改后的《条例》加大了对注册会议师及事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最高罚款达到50万元。

    《条例》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串通,出具有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业务报告或者其他书面文件;

    (二)提示、协助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编制虚假会计资料;

    (三)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违反规定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

    (四)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接受委托催收债款;
    (六)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八)对业务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九)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委托单位、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但经委托单位同意或者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除外;

    (十)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根据新《条例》,违反上述规定的,将对注册会计师处以2万至2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暂停执业3个月至12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对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罚款10万至50万元,并责令暂停执业3个月至12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执业许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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