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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通知 会计准则过渡期监管政策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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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2 16: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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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1日起,新会计准则就将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实施。为保证新会计准则的顺利实施,做好新会计准则和现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过渡期间上市公司和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证监会日前制定并发布《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

    为保证新旧会计准则平稳过渡,《通知》在考虑可操作性和成本效益原则基础上,全面规范了过渡期的各项监管政策,具体包括上市公司2006年度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2007年进行再融资相关的财务会计信息披露、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财务会计信息披露以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报财务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四个方面。

    为便于市场及时了解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公司的影响,《通知》在要求公司2006年度财务报告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编制的同时,要求全部公司在年报财务报告“补充资料”部分按《通知》规定内容与格式编制并披露新旧会计准则差异调节表,该差异调节表需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阅并发表审阅意见,上市公司应在差异调节表前披露上述审阅意见。

    对于2007年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相关的财务会计信息披露,《通知》要求基本上以2007年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为界。其中,在2007年一季度报告披露前刊登募集说明书的公司,需披露按现行会计准则编制的前三年财务报告,以及2006年年报中已披露的经注册会计师审阅的新旧会计准则差异调节表;2007年一季度报告披露后刊登募集说明书的公司,除需披露按现行会计准则编制的前三年财务报告外,还需披露按新会计准则编制的最近一期比较式财务报表。上市公司应在募集说明书“财务会计信息”部分披露2006年度新旧会计准则差异调节表和注册会计师的审阅意见,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告中可比中期的新旧会计准则差异调节过程。

    《通知》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报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与披露规定,在2007年一季度报告披露前刊登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报告书的,近三年财务报表应按现行会计准则编制和披露,在2007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后刊登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报告书的,应增加披露按新会计准则编制的最近一期中期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审阅的2006年新旧会计准则差异调节。

    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通知》明确,上市公司应以重要性原则为基础,遵循谨慎性原则,对执行新会计准则过程中的重点问题予以充分关注,确保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通知》还结合重点领域,就过渡期的财务会计信息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这些重点领域既包括新会计准则中新增的财务会计信息披露领域,如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合并、金融工具、股份支付等,也包括由于新会计准则修订后新产生的财务会计信息披露重点领域,如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借款费用和无形资产、所得税、每股收益等,还包括证券市场原有的重点监管领域,如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资产减值和关联方披露等。从其涵盖的内容看,基本上包括了上市公司主要的财务会计信息披露领域。

    从规范的对象上看,《通知》分别对上市公司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在规范公司行为的方式上,采用了公司自我约束、监管政策导向和充分披露相结合的方式。在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要求方面,要求注册会计师对相关交易背景和真实性予以必要的关注,同时在执业过程中履行充分的鉴证程序,对公司会计处理的合规性和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做出实质性判断,恰当地发表鉴证意见。

    业内人士指出,《通知》的发布对于确保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证券市场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它明确了过渡期的各项监管政策,既保证了新旧会计准则的平稳过渡,又兼顾了财务会计信息本身的可比性;另一方面,它从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实践出发,对重要的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行为进行了进一步规范,是上市公司具体执行新会计准则的重要配套文件。

    据了解,证监会将在《通知》发布的基础上,从证券市场对高质量财务会计信息的需求出发,积极做好相应的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确保证券市场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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