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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6日起 我对原产欧盟进口马铃薯淀粉征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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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2 16: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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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平贸易局今天透露,经过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存在倾销,中国马铃薯淀粉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商务部于2006年2月6日曾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于2006年8月18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存在倾销,中国马铃薯淀粉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初步裁定后,商务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7年2月6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征收反倾销税。相关公告说,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2月6日起5年。

    光明日报
    知识点小贴士:
    什么是反倾销税?    对倾销商品所征收的进口附加税。当进口国因外国倾销某种产品,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时,征收相当于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与倾销价格之间差额的进口税。目的在于抵制倾销,保护国内产业。通常由受损害产业有关当事人提出出口国进行倾销的事实,请求本国政府机构再征。

    政府机构对该项产品价格状况及产业受损害的事实与程度进行调查,确认进口国低价倾销时,即征收反倾销税。政府机构认为必要时,在调查期间,还可先对该项商品进口暂时收取相当于税额的保证金。如果调查结果倾销属实,即作为反倾销税予以征收;倾销不成立时,即予以退还。有的国家规定基准价格,凡进口价格在此价格以下者,即自动进行调查,不需要当事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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