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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工具概述
一、金融衍生工具的概念和特征
(一)金融衍生工具的概念
定义:指建立在基础产品或基础变量之上,其价格取决于基础金融产品价格(或数量)变动的派生金融产品。这里所说的基础产品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仅包括现货金融产品(如债券、股票、银行定期存款单等等),也包括金融衍生工具。作为金融衍生工具基础的变量种类繁多,主要是各类资产价格、价格指数、利率、汇率、费率、通货膨胀率以及信用等级等等,近些年来,某些自然现象(如气温、降雪量、霜冻、飓风)甚至人类行为(如选举、温室气体排放)也逐渐成为金融衍生工具的基础变量。
(二)金融衍生工具的基本特征
1.跨期性
2.杠杆性:放大效应
3.联动性
4.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
二、金融衍生工具的分类
(一)按照产品形态分类
1.独立衍生工具
2.嵌入式衍生工具
(二)按照交易场所分类
1.交易所交易的衍生工具
在有组织的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衍生工具。
2.OTC交易的衍生工具
分散的,一对一交易的衍生工具。
(三)按照基础工具种类分类
(四)按照金融衍生工具自身交易的方法及特点分类
三、金融衍生工具的产生与发展动因
(一)金融衍生工具产生的最基本原因是避险
(二)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金融自由化进一步推动了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
(三)金融机构的利润驱动是金融衍生工具产生和迅速发展的又一重要原因
(四)新技术革命为金融衍生工具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与手段
金融远期、期货
一、现货交易、远期交易、期货交易
根据交易合约的签订与实际交割之间的关系,将市场交易的组织形态划分为三类:
(一)现货交易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二)远期交易
远期交易是双方约定在未来某时刻按照现在确定的价格进行交易。
(三)期货交易
期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在集中的交易所市场以公开竞价方式所进行的标准化期货合约的交易。
期货交易一般不进行实际交割,而是在合约到期前进行反向交易、平仓了结。
二、金融远期合约与远期合约市场
金融远期合约是最基础的金融衍生产品。由于采用了“一对一交易”的方式,交易事项可协商确定,较为灵活。
缺点:非集中交易同时也带来了搜索困难、交易成本较高、存在对手违约风险等缺点。
根据基础资产划分,金融远期合约包括:
(一)股权类资产的远期合约
包括单个股票的远期合约、一揽子股票的远期合约和股票价格指数的远期合约三个子类。
(二)债权类资产的远期合约
主要包括定期存款单、短期债券、长期债券、商业票据等固定收益证券的远期合约。
(三)远期利率协议
是指按照约定的名义本金,交易双方在约定的未来日期交换支付浮动利率和固定利率的远期协议。
(四)远期汇率协议
金融期货合约与金融期货市场
(一)金融期货的定义和特征
1.金融期货定义
期货合约则是由交易双方订立的,约定在未来某日按成交时约定的价格交割一定数量的某种商品的标准化协议。
2.与金融现货相比,金融期货的特征具体表现为:
(1)交易对象不同
(2)交易目的不同
(3)交易价格的含义不同
(4)交易方式不同
(5)结算方式不同
3.金融期货与普通远期交易之间的区别:
(1)交易场所和交易组织形式不同
(2)交易的监管制度不同
(3)金融期货交易是标准化交易,远期交易的内容可协商确定
(4)保证金制度和每日结算制度导致违约风险不同
(二)金融期货的主要交易制度
1.集中交易制度
金融期货是在期货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进行集中交易。
期货交易所是期货市场的核心。
2.标准化期货合约和对冲机制
3.保证金及其杠杆作用
4.结算所和无负债结算制度
5.限仓制度
6.大户报告制度
7.每日价格波动限制及断路器规则
(三)金融期货的种类
按照基础工具划分:外汇期货、利率期货、股权类期货。
1.外汇期货
外汇期货又称货币期货,是金融期货中最先产生的品种,主要用于规避外汇风险。
外汇期货交易产生:1972年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所属国际货币市场(IMM)率先推出。
2.利率期货
主要是各类固定收益金融工具,利率期货主要是为了规避利率风险而产生的。
利率期货产生于1975年10月,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
利率期货品种
3.股权类期货
(四)沪深300股指期货
1.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
选择沪深300指数用为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首个股票指数期货标的,主要考虑了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沪深300指数市场覆盖率高,主要成分股权重比较分散,有利于防范指数操纵行为。
第二,沪深300指数成分股涵盖能源、原材料、工业、可选消费、主要消费、健康护理、金融、信息技术、电讯服务、公共事业等10个行业,各行业公司流通市值覆盖率相对均衡,使得该指数能够较好地对抗行业的周期性波动。
第三,沪深300指数的编制吸收了国际市场成熟的指数编制理念,有利于市场发挥和后续产品创新。
2.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3.交易规则
我国的股票类型
(一)按投资主体性质分类
1.国家股
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公司现有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股份。
国家股从资金来源上看,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现有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时所拥有的净资产;第二,现阶段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向新组建的股份公司的投资;第三,经授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投资公司、资产经营公司、经济实体性总公司等机构向新组建股份公司的投资。
国有股权=国家股+国有法人股
2.法人股
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资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
3.社会公众股
我国《证券法》规定,社会募集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之一是,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外资股
(1)境内上市外资股
境内上市外资股原来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募集并在我国境内上市的股份,投资者限于: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等。
(2)境外上市外资股
境外上市外资股也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外币认购。
公司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支付股利及其他款项,以人民币计价和宣布,以外币支付。
境外上市外资股主要由H股、N股、S股等构成。H股是指注册地在我国内地、上市地在我国香港的外资股。
红筹股不属于外资股。红筹股是指在中国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但主要业务在中国内地或大部分股东权益来自中国内地的股票。
(二)按流通受限与否分类
1.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按股份流通受限与否可分为以下类别:
(1)有限售条件股份。①国家持股。②国有法人持股。③其他内资持股。④外资持股。
(2)无限售条件股份。①人民币普通股。②境内上市外资股。③境外上市外资股。④其他。
2.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按股份流通受限与否可以分为以下类别:
(1)未上市流通股份。
(2)已上市流通股份。
二、我国的股权分置改革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多选、判断)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法律(法结尾);第二层次,行政法规(条例结尾);第三层次,部门规章(办法或规定结尾)。
1999年7月1日《中国证券法》实施,2006年1月1日修订后生效。
1994年《公司法》实施,2006年1月1日修订后生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降低至3万元,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货币出资不得低于30%;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一次,股份有限公司至少6个月一次;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1/3以上的独立董事;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2/3以上通过;董事会会议由1/2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公司上市条件公司股本总额降低至3000万元。
2004年《基金法》。
1997年《刑法》,2006年修订。
2008年《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应当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年报;每月结束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月报;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持有或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要经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应当有3名以上从业满2年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进行审计,2个月内报证监会。
2008年《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允许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每年增持不超过2%(P281);对于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30%的,可以向监管部门申请免于履行要约义务(P281);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条件(P282):经纪业务满3年的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2年内未违规;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12亿元以上;实现第三方存管;其他条件。2005年《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1分多选题):(P284)(1)交易所交易经手费的20%;(2)证券公司按营业收入的0.5%-5%;(3)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4)依法向有关责任人追偿所得和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5)捐赠;(6)其他合法收入。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8月成立。2006年《证券市场禁入规定》(P286):违反法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采取3-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的,5-10年禁入措施;情节特别严重的采取终身的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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