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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提高两倍 各地调整方案出台在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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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2 17:0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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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6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继去年底国务院修改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后,我国各地财税部门正在抓紧出台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调整方案。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对税额幅度调整事宜作出具体部署。 「关于修改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我国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在原规定基础上提高两倍,即大城市由0.5元至l0元提高到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由0.4元至8元提高到1.2元至24元;小城市由0.3元至6元提高到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由0.2元至4元提高到0.6元至12元。同时,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地方税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提出切实可行的税额幅度调整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税额幅度原则上应在2006年实际执行税额幅度的基础上提高2倍。多年未调整税额幅度的地区,调整的力度应大一些。毗邻地区在制定调整方案时,要注意沟通情况;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地区,税额幅度不应相差过大。要使税额幅度能够客观地反映本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和地价水平。
此外,各市、县人民政府也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每一等级土地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中心区,原则上应按税额幅度的高限确定适用税额标准。经济发达地区如需突破税额幅度上限、进一步提高适用税额标准,须报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通知还要求,各地要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充分发挥政策调整的作用。严格控制减免税,对属于越权减免和不符合减免规定的,要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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