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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权与管束:新《企业财务通则》“一箭双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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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2 17: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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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四年有余的制定过程,日前,新《企业财务通则》终于与国和见面,解开了人们之前的种种猜测。自1993年现行《企业财务通则》的实施到今天已经有十余年,伴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在现代企业管理中,财务管理所涉及的财务预测、决策、分析、财务风险控制、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的科学化管理等要求日渐提高,同时为了配合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企业财务通则》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

    业内人士分析说,新《企业财务通则》从两方面规范政府在企业财务活动中的作用,一方面是解决国家代替企业制订大一统的财务制度,以及过多地直接管理企业财务事项的“越位”行为;另一方面则是解决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企业财务制度的指导和服务存在的“缺位”问题。

    所谓“越位”是指政府把企业“大事小事、该管不该管的都管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政府显然已经不再适宜详细地为企业统一制订标准化的财务管理制度,也不宜过多地采取直接方式管理国有企业的内部事务。政府这个“婆婆”也应该给“儿女”一定的自由度来经营自己的未来。

    新《企业财务通则》第二章“企业财务管理体制”中的第八条明文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有效的内部财务管理级次。企业集团公司自行决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体制”。点明企业应该在国家政策之下,自己建立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

    而所谓的“缺位”,就是针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政府作为企业的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应当对企业进行合理的管束,而现实是国家的管束还有“缺位之处”。

    同时,现行《企业财务通则》对于投资者的财务职责和经营者的财务职责缺乏相应的规范。国家既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投资者,又是社会的管理者,在维护国有利益的同时,还要保护其他投资者以及经营者、企业职工等各方的利益,其中所涉及的各方权利、义务亟需明确。

    在国有企业改革、资产重组中,曾多次出现过经营者说了算,擅自把企业改掉、卖掉的情况,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这就属于经营者的越权行为。这种越权行为都是政府管理“缺位”所致。

    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相对落后,难以通过银行等市场主体对企业筹资、资本运作等重要财务管理事项予以有效的监督,而国家的宏观经济管理,也需要在一定的法律规范下适当转化为企业财务制度,以合理界定政府管理与企业自主管理的界限和责任。因此,继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出台之后,规范企业财务管理的企业财务通则的出台,也是完善企业经营法律法规环境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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