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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后别忘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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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4 10:4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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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改制企业固定资产经评估后增值,企业以评估价格入账,并据此计提折旧税前列支。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对评估增值部分计提的折旧费用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责令补缴企业所得税并按照税法规定给予了相应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的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应调整相应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虽然会计上可以按照资产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计入成本费用,但是所得税税法规定,这不可以在税前扣除。因而,企业应在纳税申报时予以调整。调整方法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8〕50号)规定处理,即企业按评估价格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下述方法进行调整:

    一是据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目、费用项目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是综合调整。对资产评估增值不分资产项目,均额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该文同时规定:以上方法的选用,由企业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调整办法一经批准确定后,不得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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