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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外”避税手法大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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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4 12:0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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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企业的外籍人员由于其独特的身份,容易用一些隐蔽的方法规避个人所得税。在涉外企业和外籍人员大量增加的背景下,外籍人员的避税手法不断翻新,避税现象越来越多。为了遏止这种势头,必须掌握其避税手法,并予以曝光,以引起有关部门和人士的警惕。

    手法一:钻自行申报与代扣代缴衔接方面的空子。
    笔者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有的外籍人员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采取自行申报与代扣代缴相结合的方法,即境内支付部分由境内企业代扣代缴,境外支付部分自行申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各算各的,分别扣除4000元费用,再分别按适用税率纳税,从而达到少纳税款的目的。河北唐山市地税涉外分局在一次检查中发现,一英国籍人员在某合资企业担任经理职务,其工资薪金由境外企业每月支付4.8万元,境内企业每月支付5800元。于是,这名老外对境外支付的4.8万元采取自行申报纳税方式,每月纳税9825元;境内企业每月支付的5800元由境内企业代扣代缴155元个人所得税,合计纳税9980元。但按照《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不超过五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合并计算当月应纳税款。”按照这一规定,这名英国籍人员应合并其境内、境外全部所得,再减除费用4000元,计算出其应纳税额为11565元。这样看来,这名英籍人员每月少缴税款1585元。可见,这类行为属于重复减除费用进行避税。

    手法二:不在中国境内企业领取工资、薪金或只领取扣除标准范围内的工资、薪金。

    现阶段,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境外取得的收入缺乏有效的控管手段,这是不争的事实。大概是外籍人员摸准了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上的这一“软肋”,知道境外调查难、取证难,在与境内企业签订合同、商谈工资报酬等事项时,采取“不在中国境内企业领取工资、薪金或只领取扣除标准范围内的工资、薪金(4000元以内)”的方法,逃避在中国境内纳税。税务机关苦于情报交换难、调查取证难,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这部分税款流失。

    手法三:采用分身术,多地分别扣除费用。
    在征管中笔者发现,有的外籍人员为了达到少纳税的目的,利用在境内、境外多处任职,其身份不易辨别的便利条件,采取在中国境内企业取一个中国名字,在境外企业使用原名的方法,对从境内企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以中国名字的身份扣除费用后计算纳税,对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则以原名的名义扣除费用后计算纳税(由中介机构为其代理纳税,中介机构与征税机关不在一地),一人变成两人,增大扣除费用数额进行避税。如一澳大利亚籍人员在唐山市某合资企业担任高层管理人员,玩起分身术的把戏,在企业取了一个中国名字,同该企业的中国员工一样领取工资、报酬并纳税;同时,他又以原名委托北京某中介组织为其代理缴纳在中国境外取得收入的纳税事宜,想蒙蔽税务人员,达到在中国境内少缴税的目的。最后,被税务人员查出,补缴了所欠的8.9万元税款。

    手法四:利用多厂多址,分摊付给外商的工资、薪金数额。

    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在中国境内办有多家企业(企业不在一地)的便利条件,在付给境外产品代理商工资、薪金时,由多家企业分摊,分别将支付额控制在应扣除数(4000元)范围之内,以达到不用纳税的目的。

    从以上手法可以看出,虽然税法对相关行为都规定了该如何纳税,但由于各地税务机关相关信息连接不够畅通,使老外避税有机可乘。因此,反避税工作需要进一步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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