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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怎样签 算算总帐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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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4 11:4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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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外商投资企业A公司,于2002年9月投资安徽省淮北市,拟建立皖北某钢铁公司。2003年在进行基本建设时,曾聘请当地税务师事务所成功进行了一次税收筹划,通过注册B公司办理了建筑企业营业执照,B公司承包A公司的建设工程,然后发包给当地建筑单位C公司,B公司通过与C公司签订合同节税23万元。2004年A公司在进行第二期重点工程建设时,如法炮制,没有想到的是,在2000多万元的基本建设工程完工后,税收筹划却以失败告终,反而多缴了税款。同是基本建设,同是一个单位,为何有时节税,有时反而白白多缴冤枉税呢?

    原来,2002年B公司将工程承包给本市一家工程施工单位C公司进行基建。根据B公司与C公司是否签订承包合同,其缴纳的营业税被划分为两个不同的税目,即建筑业和服务业。而建筑业的适用税率为3%,服务业的适用税率为5%,这就为B公司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契机。

    税务师事务所筹划如下:B公司承揽A公司的建筑工程,工程总造价为3000万元,施工单位为C单位,承包金额为2600万元,如果B公司与C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则B公司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应纳税额为(3000—2600)x3%=12万元。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分包合同,B公司只负责组织协调业务,收取中介服务费,则400万元的收入应属“服务业”税目,适用5%的税率,那么,应税额为:400x5%=20万元。分包合同的签订,为B公司节税8万元;

    据有关规定,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如B公司承包A公司的安装工程,若由B公司提供设备并负责安装,其中,安装费100万元,设备费500万元,则应缴营业税的600x3%=18万元。经税务师事务所筹划改为只负责安装业务,收取安装费100万元,设备由建设单位A公司自行采购提供,则B公司应缴营业税100x3%=3万元。这一筹划为B企业节税15万元。因此,工程承包公司B公司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可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工程承包公司B公司只负责安装,取得的只是安装费收入,使其营业额中不包括设备的价款,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2003年通过税收筹划,该单位累计节税23万元。然而2004年,该单位在自行筹划时,却由于盲目模仿,造成多缴税款。原来,该单位是进行如下筹划的。

    2004年3月份,A公司由于扩大再生产的需要,需要进行第二次基本建设,拟盖钢材加工车间15间,累计投资2100万元,工程承包单位B公司在与施工单位C公司进行谈判时,考虑到了税收筹划,但是他们没有聘请税务师事务所的同志进行筹划,而是按照2002年的方式,自行筹划,即通过与施工单位C公司签订了2000万元承包合同的形式,B公司按照建筑业缴纳了3%的营业税3万元[(2100—2000)x3],从而避免了按照2100万元的总额和服务业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105万元,节税102万元。

    2004年10月,该项工程竣工。但B公司却收到了该市国税机关稽查部门的检查通知书,原来国税机关接到某钢材销售公司的举报,称B公司在合同外提供给施工单位钢材7500吨,每吨4000元,累计供应钢材3000万元,有偷税嫌疑。国税机关按照举报内容,对B公司与施工单位C公司的工程建设及账务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B公司与施工单位C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规定施工单位C公司包工包料,但在后期由于钢材价格上扬,B公司向A公司汇报情况,A公司研究决定按照略低于市场的价格把A公司库存的7500吨钢材通过B公司转移给施工单位C公司,并办理调拨手续,其中2500吨直接用于A公司的厂房建设,其余的由施工单位自用。

    根据稽查人员的分析,A、B、C三家公司均办理了独立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且独立核算,因此,从A公司到B公司,由B公司到C公司的货物转移行为均构成了货物销售行为。A公司把货物转移给B公司,B公司把货物转移给C公司,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4%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另外,B公司是建筑企业,其销售钢材的行为构成兼营行为。所谓兼营是指纳税人人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的筹划方法一样。

    可见,B公司提供钢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按照税法的规定,应该缴纳增值税,3000x4%=120万元。如果该单位不能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应全部并人增值税范围缴纳增值税。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B公司在与C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时,明确规定C公司包工不包料,则不能认定B公司转移到C公司的钢材构成销售行为,因为B公司提供材料是用于自身基建,没有构成产权转移。同样,A公司转移到B公司的—材料如果签订合同明确规定B公司包工不包料,也不能认定A公司转移到B公司的钢材构成销售行为。但是,上述单位为了管理方便,都明确了包工包料的条款,在税收筹划时,没有考虑到增值税问题,从而造成了偷税行为,重复缴纳了4%的流转税,合计缴纳增值税240万元(3000x4%×2=240万元),同时还要承受一定比例的罚款。

    综上所述,A公司由于筹划不当,不仅没有节税102万元,由于筹划不当多缴税款2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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