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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不只是少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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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4 12:2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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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税收筹划在我国蓬勃发展,如何正确认识税收筹划,这已经成为纳税人是否能合理地进行税收筹划的一个思想根基,但是部分筹划人和纳税人对税收筹划还存在误区。

    笔者认为,当前对税收筹划认识存在的误区有以下几点:
    误区一:忽视合法性前提,为降低税负不择手段。受利益驱动,纳税人往往把目光盯在如何想法少缴或不缴税上,把税收筹划与偷逃抗税混为一谈。

    误区二:认为税收筹划仅是一项财务工作,在账目上下功夫就行了。

    其实,税收筹划不仅仅是少缴税,还要考虑纳税成本。如纳税人为了防止税款计算错误,避免漏申报、错申报,以及进行税收筹划,需要向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税务咨询,或者委托注册税务师代为办理纳税事宜。按照有偿服务的原则,聘请中介机构办税,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纳税人应当考虑收益与支出是否配比。如果,聘请注册税务师进行一项税收筹划可以节税2万元,那么,支付的代理费应当低于或者远远低于2万元才合算。

    此外,税收筹划不仅要降低自身税负,还要注意避免税收额外负担。额外税收负担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应当予以征税,但却完全可以避免的税收负担。

    它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与会计核算有关的非正常税收负担。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增值税(或营业税)应税项目适用不同税率的,应当单独核算其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对纳税人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如果核算不实,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往往要比实际应纳的税款高出很多,例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对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按照不同的行业确定在7%~40%的幅度内。因此,纳税人应当加强财务核算,主动争取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免除不公正“待遇”。

    2.与纳税申报有关的非正常税收负担。
    与纳税申报有关的额外税收负担主要包括: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作为权益放弃,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税务机关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作为公益捐赠扣除的基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税,不得作为投资抵免的税款,但要作为计算抵免的基数;企业实际发生的财产损失,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不得税前扣除;对符合条件的减免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批,逾期申请,视同权益放弃,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等等。

    对于额外税收负担,纳税人可以通过加强财务核算,按规定履行各项报批手续,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认真做好纳税调整等方法来解决。

    笔者认为,税收筹划不仅是纳税人的事,它需要税务部门的规范和支持。有人担心鼓励、发展税收筹划容易助长纳税人逃避税收的歪风,影响税收征管质量,造成大量的税款流失。其实,正当的税收筹划是诚信纳税的表现,是企业的一项合法权益,合法前提下的税收筹划能起到“蓄水养鱼”功效。发展经济、涵养税源也是税法的立法精神。我们反对和打击的是偷逃税款行为,这类行为才是扰乱经济秩序、有违公平竞争的真凶。另外,违反税收制度、损害纳税人利益的行为也扰乱了经济秩序、助长了偷逃骗抗税的歪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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