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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老河口市某工业贸易公司,是一家既有应税产品收入,同时又有免税收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不久前,由于企业月度购销不均衡,税企之间计税方式有差异,30余万元税款差点被公式“套”走!
据了解:2002年1月~12月,该工业贸易公司全年实现产品销售收入55534118.13元。其中,应税的粗铅加工产品收入49310098.07元,免税产品收入6224020.06元,免税产品收入占全年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为11.21%,该企业全年共取得进项税额7310107.8元。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占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的比例,乘以当月全部进项税额的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002年,企业每月按上述规定进行计算,得出全年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477744.5元。
2003年11月,老河口市国税局在稽查中发现,由于该企业月份间存在着严重的购销不均现象,企业按月计算而汇总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与国税部门按年度清算的方法所得出的数据差异较大。根据国税函[1995]288号通知,对由于纳税人月度之间购销不均衡,按月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实时,税务机关可按年度清算。即:年末按当年的有关数据计算当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月度计算的数据进行调整。据此,老河口市国税局按年度清算结果,确定该企业全年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19463.08元(11.21%×7310107.8元),与企业按月份计算全年转出的477744.5元进项税额,二者差额为341718.58元,应作纳税调整。
目前,当地国税部门依法对该企业因购销不均应转出而未转出的34.2万元进项税额及时进行了纳税调整,有效避免了一起因购销不均、机械套用公式,形成纳税差异而造成的税款流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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