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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入纳税四大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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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5 13: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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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非法收入的税负能力远远高过合法所得,就更应该负担相应的税款。如果不对非法收入课税,直接后果就是,合法经营者遭受了不公平待遇……按此逻辑,合法经营者必须依法纳税,而非法经营者则不需要纳税。从纳税人的感受来说,这是否表明国家鼓励非法经营?从社会范围来看,这种现状也确实容易淡化“主动申报纳税”这一观念。

    2005年8月,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传来消息称,税收基本法起草研讨会已把“实质课税”(只针对收入课税,而不管来源是否合法)这一原则提上议程。按此原则,只要是收入,无论是非法还是合法,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课税要件就必须对其课税。

    虽然税收公平问题,不能简单依靠对非法收入征税来解决,但这至少给合法经营的纳税人传递了一种公平的信息。因此,在具体的征税过程中,只要有相应的收入、财产或者所得。税务机关就应该行使征税权,无须考虑其来源的合法与否。

    课税与道德相悖?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税收学说强调应税所得的合法性,无论是税收理论界、或是社会公众,都已经形成了一个固化的结论,即对非法收入不能课税,一旦对非法收入课税,就会与道德的要求发生冲突.从而影响到法律的正义性。

    然而,对非法收入课税在客观上体现的是一种惩罚和谴责,这本应为道德所赞许的举动,怎竟会认为是有悖于道德?

    事实上,对非法收入究竟采用税收的方式进行调节,还是采用罚没措施进行调节,这主要是一个法律问题,而非道德问题。如果其与道德发生联系,最多只是体现在税收公平的问题上。结论就是一一只有对非法收入课税,才更能体现税收的公平。

    有人认为,现实生活中人们之所以对此关注和质疑,并非因无法接受对非法收入课税,而是担心征税会使非法行为合法化,发生纵容违法犯罪和社会丑恶现象的结果……如能消除这种担心,从道德角度上说,对非法收入课税支持率肯定会直线飙升。

    实际上,税法的评价标准独立于民法、行政法、刑法等法律部门之外。违法收入即便已被课税,也不妨碍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对该违法行为加以处罚。因此,征税的过程根本就不涉及对税收客体合法性的评价。而导致这种疑虑的原因,正如刘剑文教授所讲,“是因为我国传统观念的长期影响以及现今媒体的宣传。其实,只要推翻‘合法方课税、课税即合法’的思维定式,一切问题都会迎刃而解。”

    “实质课税”前的疑问
    近年来,经济发展使得许多利欲熏心之徒绞尽脑汁从事违法活动,聚敛了大量不义之财。那税务部门对此类非法收入征不征税呢?

    假使征税,就可增加大量的财政收入,又可在某种程度上解决税负不公等一系列问题;再者,从某种意义上说,更能给予违法者较大的威慑力一一因为他们不纳税,就意味着在刑律上将被增加一条偷税漏税罪!

    假使不征税,从理论上讲,税务部门就应该在征税前对其“验明正身”,认定其合法性,合法就征,不合法则应该由司法机关来查处,而不该以“无义务”,“假定合法”等理由来推诿!否则,又怎能体现”依法行政“、”依法征税“呢!

    再者,假使不征税,其中对非法收入已征了税的那部分税款,就应该退还。但怎样退呢?目前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

    非法收入应该纳税吗?该如何去征纳?相信这个问题必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济的发展,终将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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