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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企业”无法再骗取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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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5 15: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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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5日,市铁西区国税局负责人在向记者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的《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时指出:“今后,税务部门将按新标准认定可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新办企业’。新标准可有效防止一些企业通过‘翻新’手段骗取企业所得税优惠。”

    新办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根据《通知》规定,只有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企业才能被认定为“新办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其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其二,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旧标准阻碍老企业改制积极性

    有关人士分析,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调整,是针对新办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的。1994年发布的相关规定指出,新办企业是指“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企业”。而原有企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在此标准下,一方面,一些老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进行改组、改制后成立的企业,无法享受到税收优惠,限制了企业的改组、改制愿望。

    另一方面,由于认定标准比较模糊,难以遏制企业通过“翻新”手段避税,即企业在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期满后,将原企业注销,再利用原企业的资产成立新企业,以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按照新的认定标准,上述弊端可望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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