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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误读了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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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5 15: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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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日前下发通知,明确了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如何缴纳营业税的问题。文件规定,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须缴纳营业税。(2月4日《新华每日电讯》)
这个文件经媒体“广而告之”后,责难声一片:有的认为,这个规定是将非法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洗白了;也有的认为,这个规定是在变相肯定和鼓励教育乱收费,给教育乱收费者打气,给国家禁止教育乱收费政策添乱等等。
要回答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的文件是否如论者所说的存在谬误,必须先回答赞助费、择校费是不是乱收费。
据笔者了解,收取赞助费、择校费的,都是拥有优质教育资源的名校。这些学校的收费,包括择校费,无一例外地要遵守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联合下发的收费文件。这些学校在收费时,如果遵守了收费文件,哪怕收得再多,也不能责之以乱收费。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文件所说的须缴纳营业税,显然是指这一部分。至于一些学校不遵守收费文件规定,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的收费,就属于一些论者所说的、国家明令禁止的乱收费范畴。此类收费一旦被发现除责令退还学生外,对直接责任人要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赞助费的情况有点复杂。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国家提倡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鼓励企事业单位捐资助学。只要是自觉自愿的捐助,就不属于教育乱收费。税务总局等部门所指的征收营业税,应该指这部分收入。问题是,这几年,国家对教育乱收费的整治力度明显加大。一些学校虽然不敢明目张胆直接收取家长的高额择校费,却采取“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办法,变相达到乱收费的目的。其操作办法是:先由个人将钱交到本单位或相关单位的帐户,然后再以赞助费的名义汇到学校的帐户里。这部分所谓的赞助费,其实就是变相的乱收费,当然也属于禁止之列,也不存在征税的问题。
可见,对赞助费、择校费问题,应该具体分析,不能不分青红皂白一概以乱收费论之。一些人之所以对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的文件有误读现象,是因为他们对赞助费、择校费的性质、涵义还不太了解。
择校费的存在虽然合法(即有合法的收费手续,符合收费文件规定),却不合情理。一些名学校在招生时,本来可以划定统一的分数线,统一录取新生。现在,教育部门及名校却人为地将招生指标挖出一部分,以高额收费的方式招收学生,即择校生,显然是不合情理的,这是教育部门在垄断优质教育资源的情况下,以合法形式收取的不合理费用。若问合法却不合情理的择校费为什么能够存在,恐怕没有多少人能说出堂皇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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