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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合并的必要性与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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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5 15:3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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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所得税法领域,我国实行的是内外有别的双轨制,即对外资企业适用的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内资企业适用的是《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这种“内外有别”在形式方面主要体现在二者分别立法,而且效力各异,对外是法律,对内是行政法规;在实质方面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的征税主体和收益权主体不同、税率不同、税前扣除标准不同、对资产的税务处理不同、税收优惠政策不同等等。由此导致内外资企业在所得税负担方面存在很大差异。

    “双轨制”的存在是一种权宜之计,而不是长远之计,其存在的合理性基础在于能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上吸引外资,推动本国经济发展,但从长远来看,特别是从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来看,“双轨制”不应当长期存在,也不可能长期存在。两个企业所得税的合并是WTO的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是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要求,是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也是消除恶性国际税收竞争的要求。

    国民待遇原则表面理解是对外商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国民,即对外税收优惠不违反国民待遇原则,但这一原则的实质是不同国籍的投资者之间的平等待遇与公平竞争,以消除国籍歧视与限制。对外商实行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在其发展的初期也起到了一些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些优惠政策的效用越来越受到质疑。首先,这种优惠政策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阻碍了国家提供公共物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职能的充分发挥;其次,税收优惠产生效果必须以投资国承认“税收饶让抵免”为前提,如美国不承认这一原则,导致给予美国投资者的优惠实际上进入了美国的国库;再次,高质量的投资所看重的往往不是税收优惠,而是基础设施、法治环境等等,税收优惠对于大型跨国公司不具有吸引力。遵循WTO所倡导的实质性国民待遇原则,企业所得税法的合并势在必行。

    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需要一定资金的投入,需要刺激部分市场主体的活力,对外税收优惠政策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对于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的呼声越来越高,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我国的市场经济强烈需要公平竞争机制的形成。而内外有别的两套所得税制度严重阻碍了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竞争,导致市场竞争秩序的混乱,价格机制难以合理发挥资源配置的功能。更由此带来了很多假合资企业、短期效应企业等副产品,更加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了建立统一、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实行内外一致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税收公平原则是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强调具有相同税收负担能力的主体应该缴纳相同的税款。而内外两套税制显然是与这一原则背道而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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