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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坚决落实好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据悉,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配套文件,明确具体税收优惠政策内容和操作办法。
国务院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延长2005年底即将到期的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国务院《通知》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迅速传达《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内容,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全面理解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要充分认识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带着对下岗失业人员的深厚感情,进一步提高对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重要性的认识,不折不扣地落实好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新的再就业政策是原有再就业政策的延续,同时对税收政策也作了适当调整和完善。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领导,要正确理解落实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与扶持税源的辨证关系,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中不偏离、不走样、不打折扣。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内外并重、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原则,充分利用大众媒体,积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切实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既要组织税务部门广大干部学习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还要帮助相关部门以及广大纳税人了解税收优惠政策,使新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为各级政府和广大纳税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所理解,为贯彻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创造良好的前提条件,为进一步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营造一个有利的宣传舆论环境。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提高服务意识,完善服务手段,帮助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用好政策、用足政策,使他们真切地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要把下岗失业人员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落实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标准,创造性地开展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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