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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税务知识 成立空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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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5 17:5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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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昨日的通报会上,警方介绍了目前国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一些特点。

    一是犯罪主体呈现职业化、团伙化的趋势。“6·16”专案中,涉案成员的学历普遍不高,但大都具备财会、税务等专业知识。犯罪嫌疑人唐某林还专门自学了税务知识,参加税务部门的专门培训,并取得办税员的资格。另外,犯罪分子逐步形成了组织体系严密、内部分工明确的犯罪团伙。犯罪过程的各环节分工严密,互为补充,一有风吹草动,立即互通信息,订立攻守同盟,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

    二是作案手法隐蔽性增强,反侦查能力强,打击处理难度大。犯罪嫌疑人往往采取单线联系或通过介绍人出面,不与“受票人”见面的方法进行作案。为了迷惑税务监督部门,延缓案发时间,犯罪嫌疑人还故意制造正常经营的假象,并以开票销售数固定税负率缴纳增值税,伪装正常纳税,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后转手倒卖牟利。在交付方式上,他们或是大量采取现金交易,隐瞒真实业务情况,或是通过转账处理,并附有伪造的送货单、入库单、验收单等账务资料,手段非常隐蔽。

    为逃避打击,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前周密策划,预留退路。他们直接通过购买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空壳”公司,利用他人身份证件作为“法人代表”变更注册,在短时间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后突然消失。

    三是跨地区犯罪。“6·16”专案中,犯罪嫌疑人通过本地、异地注册公司,并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到异地,受票方散布全国二十几个省区、200多家单位。

    四是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单位法制观念淡薄,单位犯罪日趋突出。虚开增值税发票屡禁不止,原因是,一些企业在生产销售产品时,为了偷逃税款,往往不开发票,而与之有直接贸易往来的企业如果没有进项发票,进项部分的货款就无法用于增值税抵扣,一些企业铤而走险非法使用虚开的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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