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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企业利用分设机构可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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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5 17:3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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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机构的分设,充分利用增值税优惠的法律规定,也是增值税纳税筹划的一个很重要的思路。

    例1:某钢铁生产企业,以钢材为其主要产品,其生产原料很大一部分为废旧钢铁,而废旧钢铁的主要来源除了外地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外,主要从本地的个体废品店收购。从外地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进废钢,由于对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本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而按现行税收政策,从个人处收购废旧物资,除专门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可按收购额10%计提进项税额外,工业企业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因而该钢铁企业从个人处收购的废钢铁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的负担就比较重。

    该钢铁企业决定专门成立一个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独立法人,独立核算,并经工商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执有特种行业(废旧物资经营)经营许可证,所有该钢铁企业从个人处收购的废旧钢铁均通过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再按市场价格将收购的废钢铁销售给钢铁企业,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7%。通过机构处理,钢铁企业购进的所有废钢铁都可以正常的手续足额抵扣进项税额,从而减轻了钢铁企业的税收负担,而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虽然名义税负很高,但依据现行财税政策,废旧物资经营行业采取先征收后返还的政策,由财政返还其应纳税额的70%,因而其实际税负并不高。

    通过上述例子分析,企业在一定的情况下,分设机构或者设立新的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节省税款。但税款缴纳只是企业经营的一个部分。由于分设机构也可能会带来管理费用的增加,管理路径的拉长,影响效率,所以是否分设机构要总体考虑,权衡得失,使企业整体效益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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