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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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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5 18:3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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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需要,我们现行的税收政策要调整,将明显不符合世贸规则和我国政府对外承诺的税收政策进行主动修改,其中包括调整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的税收政策,取消不符合反倾销和贴补原则的税收政策。尤其是目前我国在所得税和一些地方税种上对内外资企业实行的两套税制要统一。”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程光法作出上透露。

    在前不久召开的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确定的2004年税改方案包括把中国的第一大税种生产型增值税调整为消费型增值税;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把目前内资企业平均25%税收负担、外资企业平均13%的税收负担,统一到一个水平,体现公平的原则,这项改革可能在今后几年内逐步实施。统一内外税制无疑为国内企业创造了公平的税收环境,国内企业自然额首称庆。

    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
    据了解,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是由优惠政策造成的。从内、外资企业两部企业所得税法可以看出,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率基本一致。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于1999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按所得额30%征税,另征3%的地方所得税。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差异主要来自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而又来源于中国境内应税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预提税;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在第一年至第五年内,分别给予免税或减税的税收优惠。设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开发区导向外资企业减按15%的所得税率征收。设在前三者所在城市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征收。而国内的企业则没有这些优惠。

    内外税统一国内企业拍手称快
    对于内资企业来说,它们最为关心的是企业所得税合并。社科院财贸所的专家介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两法合并的方式,将税率统一为25%。有关法律应该在2004年公布,具体实施应该从2005年起始。

    山东省胜达纸业集团一位负责人说,这几年,造纸行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外资企业的进入,使竞争加剧,除了质量上的竞争以外,价格战也日趋白热化。而由于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使内资企业降价的空间有限,但外企一再降低纸品价格以争夺市场,内资企业也不得不降价,这样生产销售得越多亏损越多,不少内资企业也因此被折腾得奄奄一息,甚至倒闭,下一步国家将调整税收政策,公平内、外资企业税负,这无疑是给它们创造了公平的生存条件,会刺激内资企业成长。

    总体水平提高引资数量不减
    统一税制是否会使外商减少投资热情呢?从国际惯例看,以“国民待遇”原则取代“超国民待遇”原则,不会减少外商投资。首先,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因此在涉外税收方面,发达的资本输出国一般奉行税收负担平等原则,所以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原则也是能被外国投资者所接受的。其次,世贸组织要求各成员国在投资领域取消不符合国民待遇义务的措施,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就要按国民待遇原则对外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从1996年4月1日起,我国已开始逐步实施“国民待遇”原则。从长远来看,只要我国总体投资环境水平提高,引资数量不会减少。

    中央财经大学杨艺清教授认为,外商对于税改不必顾虑重重。实际上,对外资的优惠不但不会减少,甚至还可能增加。但优惠的方式与以前明显不同。以前实行的是“普惠制”,即具备外商“身份”就享有税率减免;日后会实行“特惠制”,采取企业行为认定方式。具体地说,就是政府可以对其鼓励的行为实行税收优惠,对不鼓励的行为就不实行优惠;或者说是对具体行业或地区实行税收优惠,而不是只认身份。

    IBM战略投资部宋久光先生说:对外资企业来说,它真正需要的不是税收优惠,而是一个平等的竞争环境,平等竞争才能够显出企业自身真正的素质。

    美国环球策略投资公司首席法律顾问、美国著名律师王恒涛博士对媒体说,作为资本家、投资家,他们需要的是投资回报率,优惠政策已不再是吸引外资主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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