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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进场费等费用应缴纳营业税。一纸通知是否意味着将进场费“变相合法化”?一时间,各方争论激烈。
10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首次明确了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征税的原则: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据了解,进场费一般包括商品通道费、管理费、行为保证金、宣传费等。收取进场费是否合法,商家和供货商之间一直有争议。据四川供货商会一位负责人介绍,进场费一般要占到供货厂商年销售额的5%~10%,这个比例非常高。据称,目前进场费的收取大多不透明,甚至成为一些商场的“灰色收入”。
一些持反对征税观点的人士认为,向商场进场费收取营业税,就像对某些灰色行业收税一样,等于变相地把进场费合法化了。四川大学一位从事商业研究的教授说,商场的收费确实很高,给供货商的正常经营带来了很大的负担。对进场费征税可能会进一步加剧供货商的生存压力,不利于生产企业的良性发展。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经销商表示,许多供货商认为商场店大欺客,收取进场费后产品才能入店的合同根本就是不平等合约。有的中小供货商甚至担心,对进场费征税后,超市会变本加厉地收取更高的进场费。
而成都一些大商场有关人士表示,国家还没有哪条法令不允许商场收进场费。进场费是供货商购买“销售平台”的费用,不存在强迫一说。一些商家认为,商场收取进场费是参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无可厚非。成都商界一位资深人士认为,由于商场的经营管理是需要成本的,商场向供货商收取进场费是正常和合理的。没有进场费,零售商则无利润可言。
四川省国税局和成都市地税局流转税部门的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税务部门对进场费一直在征税,由于政策不尽明确,有的是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有的是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只是明确了对进场费征税的税种。而商家该不该向供货商收取进场费,并不由税务局决定。收取进场费是否合法,要由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说了算。
负责成都人民商场股份公司、成都王府井百货公司等大型商业企业税收管理的成都市锦江区国税局副局长孙强也认为,国家税务总局通知明确了商业企业收取的进场费该缴哪种税,保证了各商业企业在进场费缴税方面的一致和税收上的公平竞争,同时消除了国、地税部门之间有可能出现的争夺税源现象,与进场费“变相合法”无关。
商业企业收取进场费是否合法由谁认定?四川省物价局收费处处长刘巍认为,商业企业收取进场费,是企业在市场中的自主行为,只要符合合同法,不违背有关经济法律,就有权确定收费,而物价部门无权干涉。
四川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平教授认为,从合同法的角度看,进场费的收取如果建立在商场方和供货方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的合同基础上,同时不违反法律和国家有关法规,就应该是合法的。而“自愿”是指商场方在供货方进入商场之前,就事先告知对方要以收取进场费为前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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