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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规范农村税费征缴行为 停止收2002年前尾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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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5 18: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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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下,农村各种税费集中上缴兑现,容易引发农民负担案(事)件。根据湖南省委、省政府要求,省减负办16日下发紧急通知,严格规范农村税费征缴行为,切实防范和杜绝涉农案(事)件。

    通知强调,各地要从四个方面严格规范农村税费的征缴行为。

    一、农业税的收缴只能由农业税征收机关和征收人员征收,严禁农业税征收机关把村级组织当成农业税纳税对象,向村组下达限期完成农业税征收任务指标和奖惩措施,以迫使村组借债缴税,形成新的村级债务。

    二、农业税征收过程中,征收人员和协税干部要坚持做过细的群众工作,严禁在农民思想不通的情况下,组织“小分队”到农民家里撮谷、搬家具、牵猪、赶牛作抵,更不许擅自采取强制措施抓人、铐人、关押人。违者,不论是否引发恶性案(事)件,必须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坚决停止收缴2002年以前的农业税费尾欠,对2002年以前的农业税费尾欠,确属合理的负担,也只能实行先挂账,暂停清收。对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后形成的尾欠,该减免的要给予减免;属不合理的负担,要取消。

    四、切实做好“两补”资金的发放扫尾工作。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用中、晚稻良种补贴抵扣农业税的地方,补贴款要逐一计算到户,并向农民开具抵税票据,以保证抵扣税款真正抵扣到户,使中央的政策真正取信于民。

    通知要求,各地要结合减负责任制的验收,对前段执行减负政策、减负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对农民反映突出的问题,当地政府要认真研究,拿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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