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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明确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新办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要进行实地查验,防止不法分子假借工业企业之名骗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今年7月1日下发的《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规定,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一律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管理。一年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以及实际经营、申报缴税情况进行审核评估,确认无误后方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相继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制度。辅导期结束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可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紧急通知》下发以来,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增值税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针对各地反映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作出补充规定。
通知明确,《紧急通知》所称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是指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由于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尚未进行正常经营,对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一般情况下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实际经营才能审核认定。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售发票后一个月内,税务机关要对企业经营和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提供服务、跟踪管理。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企业若要经营进口业务或内贸业务要求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重新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对认定为上述类型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出口企业,税务机关管理部门要在相关批文中注明不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认定情况及时反馈给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审核办理出口退税。
对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第一个月内首次领购专用发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需再次领购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第二次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前对其进行实地查验,核实其是否有货物实物,是否实际从事货物零售业务。对未从事货物零售业务的,应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对新办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及时组织对纳税人的实地查验,核实是否拥有必要的厂房、机器设备和生产人员,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条件。经现场核实,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应及时给予认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认定。防止不法分子假借工业企业之名骗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通知指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因需要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先预缴税款。纳税人应依据已领购并开具的正数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按4%征收率计算,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同时应将领购并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自行填写清单,连同已开具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一并提交税务机关核查。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专用发票清单与专用发票记账联进行核对,并确认企业已经缴纳预缴税款之后,方可允许继续领购。对进入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不再实行原临时一般纳税人管理。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万元。如果开票限额确实不能满足实际经营需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需要按照现行规定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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