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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uan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财会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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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0 09: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颁发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会[2002]891号文)的规定,凡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证)的人员自取证第二年起,必须参加规定课时的继续教育培训,有以下情况的可免当年的继续教育培训,(1)正在普通院校或在成人院校参加国家人的会计专业学历教育取得毕业证书的当年;(2)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当年;(3)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包括注册税务师、注册评估师)并取得合格证书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记录方式实行各级财政部门审核、计算机打印、记录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同时进入会计人员管理档案。
  
安徽省合肥市,有这样的规定吗?
请给予指导!
                                     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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