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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日起北京市将开始2006年度企业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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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3 18:0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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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是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目的是核实企业相关信息、清理名存实亡企业,掌握企业经营情况,发现并查处企业违法问题。  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规定及国家工商总局工作安排,本市将于2007年3月1日至6月30日对企业进行年度检验工作。由于近年来多部法规陆续修订,企业年检的作用与审查内容已发生变化,为方便企业年检,加深企业对年检工作的了解,现就本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的相关要求通报如下:
  (一)全面核实企业基本信息,确保政府部门与企业沟通顺畅。
  2007年是“新北京、新奥运”建设的决战之年,首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市场监管职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我们发现部分企业在登记注册时提供的电话、传真、住所等信息不准确或不真实,不仅造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掌握的企业信息数据中部分存在失实情况,同时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也侵害了利益相关人和社会公众包括广大消费者的知晓权,客观上也导致政府部门与企业之间的沟通不畅。为解决此类问题,我们在本年度年检材料中增加了《企业基本情况核实表》,重点核实企业的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号码、邮政编码、住所等具体内容,同时采集企业是否从事食品制造销售、无具体经营范围的企业具体从事哪些经营项目等相关信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检企业有义务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填报和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对参检企业填报的信息逐户进行核查,发现提供虚假信息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充分运用行政指导,督促企业自觉规范自身经营行为。
  为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构建科学的首都工商市场监管体系,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市工商局在2006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指导规范执法行为的意见》(京工商发[2006]84号),对行政指导的形式、适用范围、方式方法以及运用实施程序予以明确。行政指导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基于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和政策精神,根据不同情况,在行政相对人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性手段,使行政相对人自愿作出纠正行为,实现预防或消除轻微违法状态的目的。
  本年度企业年检中,我们适时增加了行政指导内容。对于存在“多次被消费者投诉(举报)、出资(营业)期限即将到期、公司解散后未成立清算组、场所内存在无照经营或异地经营现象”等相关问题的企业采取“书式提示、行政约见、行政告诫”等行政指导措施,力求借助行政指导这种人性化的监管模式,通过事前引导、事中规范、事后巩固等形式,拉近与企业的距离,促进工商整体行政执法效能的提高,实现更有效的市场监管。 
  (三)实现年检与日常监管的有机结合,及时发现违法案件线索。 
  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规定,企业年检是工商机关对企业实施的一种特殊的监管措施,具有时间固定、检查内容全等特点。通过年检可以发现、查处一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企业。为充分发挥年检作用,本年度年检中对日常监管中已经立案或有案件线索,需要调查的企业,在年检中暂停办理年检手续,待问题处理完毕后,再办理年检。对已经制发过《责令改正通知书》仍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四)与相关部门形成互动,实施有针对性监管。
  为进一步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把好市场准入关,净化首都市场环境。在年检开始前,市工商局已向36个委办局制发了《关于提供取消专项经营资质企业名录的函》,请相关委办局提供在2006年度已经撤销或期限届满的专项许可或审批的企业名录,市工商局将在“网检系统”中统一进行标注,对此类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重点审查。同时专项许可或审批已经被相关部门撤销、吊销或许可审批期间届满的企业,应及时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五)发挥信用监管作用,确保企业按时参加年检。
  我国现行法规明确规定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企业有义务按时接受年检。同时年检对企业日常经济活动有着重要作用,无论是签订履行合同、参加信贷活动、提供资信情况等都需要有参加过年检的记载和标志。因此希望广大企业按时参加年检。未按规定期限参加年检的企业,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登记主管机关将责令其限期补办年检并予以处罚,逾期仍未接受年检的企业将被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结果将被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投资、登记行为将受到限制,三年内将不得担任新设企业的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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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3-5 22: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单位也要准备年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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