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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收入确定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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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3 12:4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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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收入及其特点
收入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人。收入有以下特点:
1. 收入从企业的日常活动中产生,而不是从偶发的交易或事项中产生。
2. 收入可能表现为企业资产的增加,也可能表现为企业负债的减少,或者二者兼而有之。
3. 收入能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
4. 收入只包括本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
(二) 收入的确认原则
企业销售商品时,如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即确认收入:
1.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风险主要指商品由于贬值、损坏、报废等造成的损失,报酬是指商品中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包括商品因升值等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如果一项商品发生的任何损失均不需要本企业承担,带来的经济利益也不归本企业所有,则意味着该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移出该企业。
判断一项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转移给买方,需要视不同情况而定:
(1) 大多数情况下,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伴随着所有权凭证的转移或实物的交付而转移,如大多数零售交易。
(2) 有些情况下,企业已将所有权凭证或实物交付给买方,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企业可能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保留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① 企业销售的商品在质量、品种、规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又未根据正常的保证条款予以弥补,因而仍负有责任。
例如,A企业于5月21日销售一批商品,商品已经发出,买方已预付货款,余款由A企业开出一张商业承兑汇票,已随发票账单一并交付买方。买方当天收到商品后,发现商品质量没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立即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与A企业交涉,要求A企业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的减让,否则买方可能会退货。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A企业仍未采取任何弥补措施。此项销售表明,尽管商品已经发出,发票账单已交付买方,也已收到部分货款,但由于双方在商品质量的弥补方面未达成一致意见,买方尚未正式接受商品,商品可能被退回,因此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留在A企业,A企业此时不能确认收入。收入应递延到已按买方要求进行弥补时予以确认。
② 企业销售商品的收入是否能够取得取决于买方销售其商品的收入是否能够取得。
这方面的例子如代销或寄销商品。代销或寄销的特点是受托方只是一个代理商,委托方将商品发出后,所有权并未转移给受托方,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仍在委托方,与受托方无关。只有当受托方将商品售出后,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才移出委托方。因此,在代销或寄销情况下,委托方应在受托方售出商品,并取得受托方提供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③ 企业尚未完成售出商品的安装或检验工作,且此项安装或检验任务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例如,某电梯生产企业销售电梯,电梯已发出,发票账单已交付买方,买方已预付部分货款,但根据合同规定,卖方负责安装,卖方在安装并经检验合格后,买方立即支付余款。在这种情况下,电梯发出并不表示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买方,企业仍需对电梯进行安装,安装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一些不确定因素,阻碍该项销售的实现,因此只有在安装完毕并检验合格后才能确认收入。
④ 销售合同中规定了由于特定原因买方有权退货的条款,而企业又不能确定退货的可能性。
例如,某企业为推销一项新产品,规定凡购买该产品者均有一个月的试用期,不满意的,一个月内给予退货。在这种情况下,该企业尽管已将商品售出,也已收到价款,但由于是新产品,无法估计退货的可能性,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并未转移给买方,该企业在售出商品时不能确认收入,只有当买方正式接受商品时或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如果企业只保留所有权上的次要风险,则销售成立,相应的收入应予以确认。例如,卖方仅仅为了到期收回货款而保留商品的法定产权。这表明,销售中其他重大不确定因素已不存在,货款的收回也由于保留了商品的法定产权而得到了相当的保障,买方为了取得法定产权,一般会支付货款,因此可以认为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卖方可以确认收入。再如,在商品交易中,零售企业一般会承诺,顾客对购买的商品不满意可以退货。但零售企业一般能根据过去的经验及其他相关因素,合理估计未来的退货量,不会存在重大的不确定因素,此时可以认为企业已转移了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相关的销售收入应予以确认。
(3) 有些情况下,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但实物尚未交付。这时应在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时确认收入,而不管实物是否交付。
例:如交款提货的销售。交款提货销售是指买方已根据卖方开出的发票账单支付货款,并取得卖方开出的提货单。这种情况下,买方支付完货款,并取得提货单,即认为该商品所有权已经转移,卖方应确认收入。
2.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企业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后,如仍然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或仍然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则此项销售不能成立,不能确认相应的销售收入。
例如,某房地产企业A将尚待开发的土地销售给B企业,合同同时规定由A企业开发这片土地,开发后的土地售出后,利润由A、B两企业按一定比例分配。这意味着A企业仍保留与该土地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该项交易实质上不是销售土地的交易,而是A、B企业共同对该项土地的开发进行投资,并共享利润的交易。A企业在销售土地时,不能确认收入。
3.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
企业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间接流入企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在销售商品的交易中,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即为销售商品的价款。销售商品的价款能否有把握收回,是收入确认的一个重要条件,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如估计价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均已满足,也不应当确认收入。
销售商品的价款能否收回,主要根据企业以前和买方交往的直接经验,或从其他方面取得的信息,或政府的有关政策等进行判断。例如,企业根据以前与买方交往的直接经验判断买方信誉较差;或销售时得知买方在另一项交易中发生了巨额亏损,资金周转十分困难;或在出口商品时,不能肯定进口企业所在国政府是否允许将款项汇出等等,在这些情况下,企业应推迟确认收入,直至这些不确定因素消除。
企业在判断价款收回的可能性时,应进行定性分析,当确定价款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时,即认为价款能够收回。
一般情况下,企业售出的商品符合合同或协议规定的要求,并已将发票账单交付买方,买方也承诺付款,即表明销售商品的价款能够收回。如企业判断价款不能收回,应提供可靠的证据。
4. 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收入能否可靠地计量,是确认收入的基本前提,收入不能可靠计量,则无法确认收入。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售价通常已经确定。但销售过程中由于某种不确定因素,也有可能出现售价变动的情况,则新的售价未确定前不应确认收入。
根据收入和费用配比原则,与同一项销售有关的收入和成本应在同一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因此,成本不能可靠计量,相关的收入也不能确认,即使其他条件均已满足,如已收到价款,收到的价款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例如订货销售。订货销售是指企业已收到买方全部或部分货款,但库存无现货,需要通过制造或通过第三方交货。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尽管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但商品尚在制造过程中或仍在第三方,相关的成本不能可靠地计量,因此只有在商品交付时才能确认收入。预收的货款作为负债处理。
企业销售商品应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才能确认收入。任何一个条件没有满足,即使收到货款,也不能确认收入。
(三) 收入的账务处理
主营业务收入在确认时,应按确定的收入金额与应收取的增值税,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收取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确定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需要交纳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的,应在确认收入的同时,或在月份终了时,按应交的税费金额,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消费税(或应交资源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应交款"等科目。
例:某企业销售一批化妆品,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200000元,增值税34000元,款项尚未收到。消费税税率为30%,则应交消费税60 000元。
如该项销售已符合销售收入确认的四个条件,应确认为收入,确认时应作分录:
借:应收账款 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6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60000
如企业售出的商品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的四个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应确认收入。为了单独反映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企业应增设"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科目进行核算。"发出商品"科目,核算一般的销售方式下,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企业在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的情况下,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分期收款销售的企业,在采用分期确认收入的方法时,已经发出但尚未结转的商品成本。企业对于发出的商品,在确定不能确认收入时,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上述"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的期末余额应并入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反映。
例:某工业企业于8月20日以托收承付方式向B企业销售一批商品,成本为8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100 000元,增值税17 000元。该批商品已经发出,并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此时得知B企业在另一项交易中发生巨额损失,资金周转十分困难。经与购货方交涉,确定此项收入目前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决定不确认收入。因此应将已发出的商品成本转入"发出商品"科目,应作分录:
借:发出商品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同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如下处理:
借:应收账款--应收销项税额 17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假定11月5日该工业企业得知B企业经营情况逐渐好转,B企业承诺近期付款,该工业企业可以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B企业 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发出商品 80000
12月28日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117 000
贷:应收账款--B企业 100000
--应收销项税额 17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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