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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在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及省、市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其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复下发之日起30日内,持书面报告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认定,同时报送下列资料:书面申请;《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内资企业要报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及省、市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其经营进口义务的批复;外商投资企业要报送政府批准证书及复印件。
2、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收到出口企业的申请及资料后,经过初审,发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一式三份。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一定要明确下列内容:退税公式的确立;退税计算方法和出口退税申报方式。一般情况是:
外贸企业的退税根据出口退税电算化管理的要求,退税公式为“内外销分开核算”,退税方法原则上采用“加权平均单价”,申报方式原则上应采取由退税部门“集中录入”方式。若企业计算机录入能达到电子化管理要求的也可采取由企业“分散录入”方式。
生产企业的退税根据有关规定,退税公式为“内外销不分开核算”,退税方法为“免、抵、退”方法。
3、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的内容及有关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和实地审核,情况属实的,在《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送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经过复核,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制发《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4、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认定事项发生变更时,纳税人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办理变更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认定,出口企业出口经营权被经贸部门取消的,纳税人应按规定期限申请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认定注销。出口企业经税务稽查环节检查,发现有重大偷、骗税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管理环节可根据有关文件资料,按权限报批后,制发《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认定注销通知书》交纳税人,同时收回《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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