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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制度规定允许已关停并转的子公司、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公司、
已宣告破产的子公司、准备近期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的子公司、非
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
限制的境外子公司、小规模的子公司和经营业务性质特殊的子公司(如银行、保险公司)
不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之内。
合并报表准则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强调实质重于形式,综
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因素进行判断,如投资者的持股情况、投资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公司治理结构、潜在表决权等,规定母公司应当将其控制的所有子公司,无论是小规模
的子公司还是经营业务性质特殊的子公司,均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母公司
不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如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原子公司、已宣告破产的原子公司和母—
公司不能控制的其他被投资单位,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这是会计准则讲解中新旧会计准则衔接的一段话,有个疑问就是,如果是已经非持续经营状态下而又没有宣告清算的子公司是否要并入合并范围?新会计准则没有指明,请国和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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